法律不容许损害国家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8:24 沈阳网-沈阳今报

  ——回应谢浮名《和■的家产需要法律保护吗》一文

  编者按

  3月9日,今报连载版“子曰”栏目摘录了谢浮名的博客《和■的家产需要法律保护吗》,认为不该“不问原由,对贪官的私有财产一概保护”。对此,该提案原创者、政协委员厉有为觉得谢浮名误读了自己的意思,并借助今报撰文向读者进行澄清。

  □厉有为

  我在今年的两会上,提了《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的建议》的提案,谢浮名针对该提案撰文《和■的家产需要法律保护吗》(下称谢文),谢文很显然对该提案有很深的误解。

  一种可能的误解,是出于对国家的热爱,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无奈,出于对侵吞国有资产的气愤,才发此议论的,对这种情况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另一种可能的误解,是对我这个人不了解,对我提案中提到的法律原则不了解所致,对这种情况,我是可以理解的。

  中央认为:“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一发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如果是这方面认识上的分歧,只能让实践做出回答。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和正在回答这一问题。

  我的提案的核心问题是涉及一个国家应用的法律原则问题,但谢文只字未提。一个国家适用的法律原则有两种区分:一种是无罪推定原则,另一种是有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未被依法认定是非法的之前,都认为是合法的;在未被依法认定是犯罪之前,都认为不是犯罪。有罪推定原则恰恰相反,没有认定是合法的之前,都是非法的。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几乎已成惯例。

  我国法学界倾向认为我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使用无罪推定原则。因此,我建议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依法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问题上,都使用无罪推定原则。在依法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上,也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使用有罪推定原则。这就是在未被依法认定私有财产是非法的之前,都应依法予以保护。如若适用有罪推定原则,则先要依法认定私有财产是合法的,法律才能予以保护。这就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是难于做到的。这就与我们立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本意相悖。

  谢先生可能没有读到我提案的原文,如果读了,就不会产生如此大的误会。此外,在谢文中引用的错误观点文字,根本不是提案中的文字,诸如:“私有财产不论合法不合法,都要保护”,“这样的观点,已经取得了法律专家的一致认可”等等。谢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激情是可嘉的。但是,曲解他人原意,然后无限上纲,把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人,是不可取的。

  任何损害国家利益、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法律不会饶过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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