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死刑执行注入人道基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8:50 东方早报

  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3月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道精神,体现了对死刑犯人权的尊重。

  死刑兴盛于刑罚的报复时代,泛滥于刑罚的威慑时代,衰落于刑罚的矫正时代。客观地讲,死刑其实是一柄利弊兼有的双刃剑。数百年来,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成为人类争论不休的焦点,卢梭、康德、黑格尔等思想家对此问题都做过深入的哲学探讨。就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传统而言,要在短期内废除死刑,时机尚未成熟,保留死刑依然是一种相对合理的现实选择,但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少用和慎用死刑,应当成为顺应国际人道主义潮流的基本趋势。

  喧哗的公判大会、五花大绑的死囚、胸前的黑牌、被打叉的死囚姓名、热闹的游街示众、津津乐道的围观群众、戒备森严的刑场,这是中国人至今依然司空见惯的死刑场面。死囚的受难日似乎成为社会的狂欢节。鲁迅先生笔下的刑场上变态的“看客心理”依然是今日国民难以戒除的一大恶俗。在现代文明社会,死囚依然拥有作为公民、作为人的某些基本人权,依然并且应当拥有人的最后的尊严,而不应在生命的最后时刻遭受非人的侮辱或折磨。

  善待死囚最后的人权,是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人道理念和文明信条。笔者呼吁:彻底摒弃在死囚姓名上打叉、挂牌游街示众等侮辱死囚人格尊严的中国式恶俗,坚决杜绝个别法院以前曾发生的将正在怀孕的妇女先行人工流产后,再判处死刑的丧失司法伦理且严重违法的事件,严厉禁止在未征得死囚生前同意或其亲属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基于医用目的摘取死囚尸体器官的侵权行径。

  为死刑执行注入了人道的基因,也是司法人性化的生动体现。笔者希望该司法解释为传统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带来新的契机。

刘武俊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