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7·9"驴友遇难案二审:三大焦点双方激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08:5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记者黄玉婷 实习生贺翔

  

广西"7·9"驴友遇难案二审:三大焦点双方激辩

  二审庭审现场。记者黄玉婷摄

  

广西"7·9"驴友遇难案二审:三大焦点双方激辩

  众多媒体关注该案。记者黄玉婷摄

  

广西"7·9"驴友遇难案二审:三大焦点双方激辩

  老“驴友”前来旁听。实习生贺翔摄

  有着“中国网友活动第一案”的驴友自助游时遇山洪爆发,死者家属状告同行12名“驴友”案,2006年11月22日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12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青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原判决。2007年3月13日下午3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这个案件。

  围绕三项争议 双方展开辩论

  

  记者下午到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1号庭时,发现该庭已经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在最前排坐着几位白发苍苍的老者,他们告诉记者,他们几个老者都是“老驴友”了,对这个案件一直很关注。12位“驴友”分别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诉讼。该案的上诉人梁华东出庭在其代理律师后排就座。该案的受害者骆某的母亲以及代理律师和代理人在法庭右侧就座。

  在该案中,双方存在三项争议:1、梁华东是否为该案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者;2、梁华东,以及其他的11位参与活动的人是否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3、骆某家属的精神损害费是否有依据。

  上诉人称:原判认定梁华东是这次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充足证据。梁华东在这次活动中只是召集人,发起者,并不是组织者。梁华东只是发个帖子,至于到达赵江后如何开展具体活动、策划活动方案、确定活动强度难度、宿营地选择、活动纪律和管束权等事关户外活动实质性的内容,梁华东都没有做事先制定,有待合意同行人汇集成行后再予当面相商或临时集体决定。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大家实行的是AA制,不具有营利性质,一审之前没有结算并不等于不结算,而是处于待结算状态,12名驴友已经于2007年1月5日结算清楚。

  被上诉方的遇难者家属代理律师称,梁华东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帖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特征,可以认定其为组织者,梁华东向每一位出行队员收取60元活动经费,虽名为AA制,但不能举证其活动没有任何营利性质。上诉方称遇难驴友家属称梁东华并没有和自己结算。

  梁东华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说与骆某的结算已经出来,要退还骆某相应钱数,问被上诉方是否接受。骆某的母亲说:“现在结算,太晚了!”

  为证明同行驴友无过错 上诉方网上征集的三个证人出庭作证

  

  梁华东外,以及其他的11位参与活动的人是否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这是二审中的第二个争议。

  上诉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以AA制出游的“驴行”,“驴友”中有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即自担费用、自负风险等。由气象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事发那两天,武鸣县只是小雨或阵雨天气,没有任何山洪暴发的预兆。为证明这个说法,上诉方在一审判决之后,在网上发帖征集当天到赵江露营的其他团队的证人,以证实当时的情况无法准确估计山洪的来临和山洪突然暴发客观救助条件有限。这三名证人在2006年7月8日、9日那两天也分别参加了另外两个团队在赵江进行户外活动,他们在出庭时作证,其中两人还提供了当时所拍的照片,称当天的雨并不大,断断续续的下,而且河里的水并没有变化,还很清澈,当时山洪突然爆发,来势迅猛,人们根本无法在短时间作出反应。

  被上诉方称,即便请来证人,也不能采信,因为这些证人的证言在一审的时候不作证,而在二审的时候出现。被上诉方还称,任何证言也不能否定当天下雨和在河床安营扎寨的事实。该案的事实是选择了河流,选择了有水的地方,而且是在河床露营,河床是水流经的地方,这相当于在铁轨上走路一样存在很大的危险隐患。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参加社会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上诉方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一页第[1][2]页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