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加强规管私人保安业务 已完成讨论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10:2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14日电 澳门特区政府决定以法律为纲、行政法规具体实施的立法方式,重新规范及加强规管澳门的私人保安业务,借以更好地发挥私人保安作为澳门内部保安系统的补充作用。其中,法案建议,凡是大型、高容量的场地、场馆、楼宇等,都必须提供私人保安服务。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关于规范私人保安业务的法规,最早见于1991年10月21日第五四/九一/M号法令《订定私人保安企业业务之经营及稽查规则》,后经1996年10月21日第六五/九六/M号法令修订,已实施多时。

  基于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私人保安在澳门内部保安中的补充作用,其必需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因此有必要重新修订现行的法规。行政会已完成对新制订的《私人保安业务法》法律草案的讨论,将交立法会审议。

  法案主要规范私人保安业务的制度及有关的限制,为此,下列业务被视为“私人保安业务”: 一、属自然人或法人性质的私人实体向第三人提供保护人身及财产的服务,或预防犯罪的服务;二、任何实体为保护人身及财产,或为了预防犯罪而组织的自体防御服务。

  法案也订定了一般原则,包括补充性的原则、资格的原则、合法性的原则、专属的原则,以及私人保安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及其它关于保密的法规。

  法案订明哪些实体可以开展私人保安业务,及私人保安服务的内容;同时禁止私人保安业务从事的活动。

  法案订定私人保安服务的强制性,特别是大型活动、体育场馆、表演场地、楼宇及其它大型公众容量的地点,强制要求具备私人保安服务。

  法案订明,从事私人保安业务的企业在申请执照时必须符合的条件或特别要件,以及在经营时必须遵守的义务;私人保安员的职务、要件及其它工作制服、身份识别等;

  私人保安业务企业的保安工具,包括设备、通讯、运输、看守等方面的工具,以及依法申请配备及携带武器、犬只及其它保安工具。

  法案也设定了外部监察制度及处罚制度。法案建议在公布后60天生效,同时设有过渡性规定,如在法律生效之前已获准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企业,必须在法律生效起一年内配合新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实体如果申请并提出充分理由,期限可以相同的时间去延长,但上述的过渡性规定不适用于在法律生效时仍然从事私人保安工作的人员的要件。

  行政会同时讨论了《私人保安业务规范》行政法规,该法规将跟上述法律同时生效,旨在具体实施新的法律制度,例如许可程序、发出执照必须具备的条件、各种防御工具的使用要求等。

  法案建议,《私人保安业务法》的生效,将同时废止经第六五/九六/M号法令修订的第五四/九一/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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