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可享“医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07:00 辽一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 谭皓)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企业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沈阳市劳动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医疗补助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转制在进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时,要将上述医疗补助费用预留10年。费用预留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平均自付费用,结合医疗费用年均递增率、发病率等因素,现确定为人均3400元/年。

  沈阳市转制企业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退休军队师职转业干部、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复转军人均可享受到这项政策。每年1月30日前,企业退休复转军人持上年度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药费收据到参保区、县(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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