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人性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15:09 南方周末

  □王乾荣

  读3月1日《南方周末》载何三畏先生《有多少人性的空间“被执法挤压”》一文,生出一点感慨。何先生说,警察夜闯他的住宅,要查他家里“为什么这么多床”,态度粗暴蛮横,使他母亲和女儿深受伤害。警方此举,显然属于执法犯法。可从何文标题到何先生文末所说“在执法的时候,考虑到尽量不伤害无辜的亲人,这的确是人性化的一步”看,他似乎认为应该“人性化”执法。

  近来“人性化”一词被广为提倡和使用。执法,要人性化;做生意,要人性化;教学生,要人性化……干什么事,都要人性化。这是否就是老百姓说的,做人要有个“人样儿”呢?咱们不是经常批评(或曰“骂”)做了缺德之事的人“不是人”,或教育孩子“要做一个真正的人”吗?这便是老百姓心中的“人性化”。人不“人性化”,难道还让他们“非人性化”,或者说得难听一些,“禽兽化”吗?“人性化”乃是道德范畴之事。有一些缺乏道德修养之人,虽然号称“人”,却做出了人不应该做的事,所以似乎不管什么时候,提倡“人性化”都有道理。何谓“化”呢?即纯粹。然而纯粹的“化”又何其难啊!人谁无瑕疵?有,不怕,朝“人性化”努力就是了。比如做生意,别坑骗老实人;教学生,别让他们为名利所羁绊。这都是一个生意人或一个为人师表者应该做的,所以强调一下“人性化”也无不可。然而我还是觉得,将“人性化”常挂口头,有点儿不大自然。难道作为一个人,他做任何事情,不应该“人性化”吗?其实具体的一个个行为准则,人更便于实行。

  《现代汉语词典》“人性”词条的一个义项,是“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人情”的一个义项,是“人的感情、人之常情”。故人性者,人情也。关于人情真谛,著名作家巴人先生有一妙论:“人情是人和人之间共同相通的东西。饮食男女,这是人所共同要求的。花香、鸟语,这是人所共同喜爱的。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这是普通人的共同的希望。”尽管巴人因此高论而被批判,受迫害,但是他的这个“人性论”终是至理,打而不倒。尤其他引鲁迅“一要、二要、三要”那话,谁能否认?谁如果阻挠咱们的“人性三要”,如鲁迅所教导,咱们就要“踏倒”他。

  至于执法者,我认为他执法的惟一标准,便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不要强调“人性化”呢?如果要,这个“化”的标准何在?是和蔼一些吗?可面对穷凶极恶的杀人犯,你最好的态度,便是威武凛然。是严肃冷酷一些吗?可面对受害者,你最好温情一些。而这凛然、严肃或者温情,就是“人性化”吗?我认为不能如此概括。我国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请问“禁止”这类“破坏”之时,不凛然严肃行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对经营者交易行为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请问执行这里的“应当”,难道该横眉竖目吗?我的意思是:谁说“法律无情”?法律其实已经“规定”了执法者的“态度”,何必再提什么“人性化”。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一书里说:“(无产阶级)在被唾弃的状况下愤恨这种状况,这种愤恨是由这个阶级的人类本性和它的生活状况之间的矛盾必然地引起的。”这里说的是旧社会。“旧社会把人变成鬼”,人成了非人,当然要以呼唤“人性”来警醒大众,向压迫阶级讨还“人性”。如今是新社会,理论上咱们已经没有了马恩所说的那种“矛盾”,咱们所做的一切,体现的正是“人性”,倒不太有必要把“人性化”常挂嘴边。难道咱们作为一个新社会之人,就那么不自信,一定要在胸前挂一块写有“我是人”字样的牌子,才能证明自己是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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