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有权请求战争赔偿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16:05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南香红□特约撰稿黄文炜发自日本

  “赔偿请求权”含义微妙

  “中日民间战争赔偿官司打了十几年了,2000年之前他们从来没有提出过赔偿请求权的问题,现在,‘请求权’怎么会成为一个问题?”长年参与中国民间对日诉讼的康健律师抛出了这一问题,她提醒记者注意“请求权”提出的时间、地点等所包含的微妙信息。据介绍,尽管对日民间诉讼基本上都是中国原告方败诉,但败诉的理由几乎都是诉讼时效问题或“国家无答责”等。

  1999年8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了“黑根法案”,该法案适用于战时的奴役劳工,诉讼时效延长到2010年,欧洲和亚洲的受害者都可在此期间起诉在美国设有机构的日本企业。

  该项法案一出,日本在美国的三井和三菱公司就遭到多起中国劳工的起诉。

  “在此时,日本方面首次在美国提出《旧金山和约》签署国已经代表个人放弃了请求权。但中国、韩国、朝鲜不是该和约签署国,案件应该继续审理,‘请求权放弃’在美国的法院没有得到支持。”康健说。

  2005年3月,在对中国慰安妇郭喜翠案的判决中,日本法院第一次作出支持“赔偿请求权放弃”的判决,其大意是:1952年日本和台湾签订的《日华(蒋)和约》,承认了《旧金山和约》的条款,《旧金山和约》因此适用于中国,战争赔偿问题“已经处理完了”;另外,战争赔偿问题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次性交涉,鉴于《日华(蒋)和约》已经解决了战争赔偿问题,因此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就没有必要再一次提出这些问题,据此可以认定请求权已经放弃。

  “原告、日本律师、中国律师、学者都觉得很荒唐,这是一个从逻辑上根本讲不通的判决,但是从那以后,日本政府便铺开似地用这一条作为抗辩的理由,并且是坚决地、毫不迟疑地使用这一条,态度和2000年前大不相同。”康健说。

  西松建设辩护团团长足立修一认为:《中日联合声明》是两个国家的共同声明,日本高等法院不能根据日本一方面的暧昧不清的材料来解释中国已经放弃了国民的请求权。

  日最高法院要了结中国民间的赔偿压力?

  细菌战诉讼辩护律师一濑敬一郎认为,中日战争补偿经过十多年的诉讼,又回到了原点。这个原点就是中国国民请求权是否已经被放弃。日本高等法院等于将请求权问题置于聚光灯下,让所有人的注意力都集中于此。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日本高院判定中国国民请求权已经放弃,中国人是不会答应的。

  日本《世界》杂志在得到日本最高法院的开庭辩论消息后采访了几位帮助中国人进行战争赔偿诉讼的日本著名律师。在总结几位律师的观点后,《世界》杂志提出了疑问:“现在,日本最高法院是否想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了结来自中国民间的战争赔偿压力呢?”

  历时十多年之久的战争赔偿诉讼,许多案件已经走完一审二审而向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集中,随着案子的增多,最高法院的压力肯定与日俱增。案件的背后是一个大问题——日本怎样面对侵略战争,怎样进行战争侵害的善后问题,并且,这不仅是只涉及中国,而是日本怎样面对整个世界。

  承认侵害事实,但却不能做出赔偿与道歉的判决,这是日本司法所面临的尴尬局面。虽然理论上讲日本三权分立,司法可以做出独立的判断,但日本法官在面对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的时候,表现出来的犹豫、摇摆、矛盾正是日本社会不能面对过去的侵略历史的集中反映。

  “相同的一个案子,不同的法官判出的结果五花八门,法官的良心在摇摆。”中国律师康健指出。

  一濑敬一郎认为:法定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就此问题辩论清楚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

  从未放弃个人战争赔偿请求权

  从中国的原告和日本的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中国国民个人战争赔偿请求权从来没有被放弃。

  足立修一向媒体表示,1972年中日两国恢复邦交,日本政府是在承认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与中国恢复邦交并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的。现日本政府又以其1952年与台湾当局签订的《日华和约》来进行抗辩,这一做法已违反了其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所表明的立场。按照二战的战争赔偿的惯例,如果把《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放弃战争赔偿”理解成包括放弃国民的请求是欠妥的。为了进一步进行印证,他说:“日内瓦国际人权公约双重禁止国家放弃个人权利,国家如果代表人民放弃权利必须受到个人的委托,否则就可以追究国家违法。”

  华东政法学院的管建强副教授曾长期跟踪研究中国民间对日诉讼,尤其长于对日诉讼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曾多次在日本为对日诉讼案出庭作证。其著述中,曾大篇幅介绍了被日本引为中国放弃了民间请求权的《日华和约》。

  该和约内容全部由日方起草。《日华和约》第一条写明:“日本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战争状态,从本条约生效之日起结束”,第11条:“中国国民对日本以及日本国民的战争赔偿请求权,已被该条约‘放弃’”。

  鉴于台湾当局当时对大陆已经失去实际控制能力,《日华和约》不得不用“附件”来补充说明和约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本约各条款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这就是说,和约只是适合台湾区域。

  1972年日本田中首相、大平外相与周恩来总理会谈时,是以“复交三原则”作为《中日联合声明》的前提和基础来达成共识的。复交三原则之一是《日华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管建强认为,可以清晰地判明《中日联合声明》已经认定了《日华和约》是无效的。《日华和约》有效论是对代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冒犯,甚至是挑衅。“过气的所谓《中日联合声明》放弃论也好、或蠢动的《中日联合声明》业已确认‘日华和约放弃论’也罢,都是违背外交历史事实、法理和国际法的。”日本最高法院如果采信了“日华和约有效论”的这个主张,就必然加深中日之间的裂痕,更会失信于国际社会。

  足立修一也认为,如果日本高院按《日华和约》判决的话,那么这个判决将成为一个国际问题。

  管建强副教授指出:“长期以来,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民间索偿活动,其历程十分艰辛,但是也得到了广大中国人民的支持以及日本市民的理解和同情。参与对日民间索赔活动的主流人士始终认为,对战争受害者给予人道的抚慰才能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对肆意违反战争法规的加害者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所有企图以武力征服世界的战争狂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因此,对日民间索赔活动与维护世界和平和维系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的目标是一致的。”

  他认为:如今,已经到了一个历史性的关键时刻。

  要把索赔官司进行到底

  众多的日本律师认为,如果这次日本最高法院判中国劳工败诉,将给以后的中国民间索赔带来很大的困难。其他判决可能参照这一判决结果进行。今后的判决也可能走向另一种方式,比如,日方试图用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谢罪,不正式赔偿,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如设立基金等对中国受害者给予补偿。但中国政府和受害者恐怕难以接受这样的“和解”方式。

  而中国民间诉讼若在日本进行,只有按照日本法律上诉,别无其他途径,在时间上拖得较长,而中国受害者大都年事已高,他们中有人将看不到判决结果就离开人世。

  日本律师表示,即使16日的法庭辩论后,最高法院判决中国劳工败诉,以后的其他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官司还要继续打下去,以唤起世界和日本政府的关注。

  (王选、华东政法学院管建强副教授对本专题有所贡献,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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