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亟须明确地位管理权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10: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本报两会报道组)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广宁向本报记者披露了他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的建议》。张广宁在建议中说,开发区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三大问题: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管委会的管理权限不到位;开发区与所在的行政区矛盾突出,关系不顺畅。他建议,要加快国家统一立法,明确开发区的定位、性质、功能和任务,明确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管理权限,赋予管委会及下设机构相应行政执法权,规范其机构设置。

  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关系不顺畅

  张广宁在建议中说,自1984年国务院批准兴建第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我国的开发区事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到目前为止,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有54个、保税区15个、边境合作区14个、出口加工区56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个、旅游度假区11个。20多年来,开发区不但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而且为我国体制的创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为了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的助推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开发区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开发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从整体来看,我国的开发区管理体制主要是行政主导型,通过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的形式来进行运作。但目前管委会的地位缺乏法律依据,尽管人们习惯于把管委会看作是一级“政府”,但实际上我国行政机构设置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在法律上也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有关开发区的法律体系。管委会的性质没一个明确的立法界定,其行政主体地位一直备受质疑,这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符合。

  2.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权限不到位。由于开发区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开发区管委会究竟能拥有哪些审批权、多大的审批权限只能是各地自行把握。这样一来,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就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授权或者委托,而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就只能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委托,有些委托本身就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有些委托造成的权责不清的问题更为突出。 (下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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