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物权” 目的是保护“民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09: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保护“物权”目的是保护“民权”
(国新图片)本报评论员 徐锋

  昨天,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这部七易其稿、历时13年酝酿、历经100多次讨论的重要法律,终于尘埃落定。

  《物权法》为何备受关注?它诞生的意义何在?法学家们有专业角度的阐释,老百姓也能从中找到关于房产、物管等直观的具体条文,而如果我们换种思维来思考,不难得出一个更“形而上”的答案——“物”是死的,而“人”、“民”却是活的;对没有生命的物权进行规范和保护,终极目的还是为了保障有生命的人权和民权。法律当以人为本——《物权法》诞生意义之精髓,恐怕就在于此。

  《物权法》保护民权,体现在它能够增强人们对个人财富的安全感。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结果不同程度地造成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遭到侵犯甚至被摧毁(据新华社3月16日电)。众所周知,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国家、集体、个人力量的悬殊,三者遭侵犯的程度显然是不同的,个人利益往往受到更大的伤害;在一些并非必要的时期和场合,个人的物权常常还要自愿或不自愿地让位于国家或集体的物权,使得个人利益受到伤害。此番《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凸现了对私人财产的尊重。

  物权就是广义的财产权,约等于古人所说的“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出自《史记·货殖列传》里的这句话,一直以来被附加了过多的道德批判意味,其实细读上下文,太史公此言并未带任何贬义色彩,只是在客观剖析人类固有的天性——若用西方经济学中文绉绉的术语表达,即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而人类几乎所有活动,都会涉及“利”,利益关系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生存环境,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物权立法,对保障人权、民权,乃至对整个人类社会都有着天然的必要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护并界定物权的归属,更显得合理和迫切。我们知道,保护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最基本前提之一。通过制定《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方能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经济权利。因此,《物权法》堪称宪法之下的“市场经济宪章”,它的高票通过,合法性源于国家宪法,合理性和迫切性则是人心所向。

  表面上看,《物权法》只是一部保护物权的法律,其本质意义却是民权的进一步得到尊重。仅仅从这个角度看,《物权法》的高票通过,就值得我们为之欢欣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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