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收考察费就是将缓刑待价而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00:21 红网

  在云南永善县,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永善法院在2005年共对23件刑事案件作了缓刑判决,而2004年的缓刑案件数量则是2005年的两倍(据3月19日《现代快报》)。

  可以肯定地说,永善县法院以收取“缓刑考察费”为前提,对触犯刑法者判处缓刑,是一种恶劣的滥用缓刑现象。这种做法,无异于将缓刑待价而沽,严重败坏了法律尊严,令法治蒙羞。

  5000块钱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拭问:在一个经济不发达地区,有多少农民能拿得出5000块钱?5000元“缓刑考察费”足以让一些农村家庭破产!既然是这样,笔者就纳闷了: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就偏偏不惜负债累累,甚至倾家荡产也心甘情愿地交上“缓刑考察费”呢?“交了钱对你有好处”,法官的诱导道出了迷底。原来,交“缓刑考察费”的“好处”与不交“缓刑考察费”的结果,可以决定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判处缓刑还是实刑。显然,缓刑意味着罪犯将当庭释放,回家过正常生活,而实刑则将被投入监狱,失去自由。

  但是,从报道中的事例情况看,向永善县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的“好处”,远不止回家马上过安生日子,在一宗强奸案中,案犯仅被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而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看来,“缓刑考察费”还可以让法条变成“皮条”和皮筋。

  其实,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一方面,是一种变相的钱财掠夺,同公开从罪犯手里抢钱只是形式不同罢了。另一方面,就是在出卖神圣的审判权,玷污法律的尊严。事实上,法院正是揣摸和利用了罪犯及其家属“让人尽快出来”的心理和对收费相关法规政策不了解的现状,才顺顺当当地实施了敛财术——收取“缓刑考察费”,并存储到相当于法院“小金库”的执行专户,需要时随时提取。至于这笔款项是不是完全用于案件的执行,恐怕是只有鬼才知道了。

  刑事制裁是指对违反刑法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依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精神,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达到最极端、最明显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中最严重的部分。因此,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予以刑事制裁。实施刑事制裁的根本目的,就是有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秩序。

  刑事之所以不同于民事,就是因为不存在无过错责任及其制裁问题,而缓刑则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实践证明,这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促进作用。

  法院对触犯刑法者适当地判处缓刑是正常现象。1993年最高法曾经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的政策,但是一旦判处缓刑与经济挂钩,就彻底变味了,不再是一种正常的司法现象。其实,早在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通知,将法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列为乱收费行为,明令禁止。永善县法院无疑是明知故犯,顶风违纪,性质很恶劣,后果很严重。

  耐人寻味的是,当年由法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已成制度的这一做法,在记者介入调查后,出现了戏剧性的改观——全力清退所收款项。看来,法院这样做恐怕还是慑于舆论监督的力量。不知道他们这种“主动整改”到底有多少诚意,能否做到全部清退?会不会只是应付了事,待风平浪后,一切仍然照旧呢?也不知道永善县法院的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会不会对它高抬贵手?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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