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贪官频频外逃只因篱笆不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00:21 红网

  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涉嫌盗取客户存款超过10亿元人民币,并将约8亿非法转移到加拿大。随着高本月出现在加拿大移民部门的公开聆讯庭上,遏制贪官外逃再次成为两会代表委员们的热门话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称,中国加强反贪污贿赂国际司法合作,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2006年3月15日《中国青年报》)

  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有数据显示,当下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70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尤以逃往美国、加拿大的居多。应该看到,尽管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1994年起与泰国、韩国等2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超过10亿元的原中银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从美国被成功引渡,但要进入联手反贪国际合作蜜月期,路子仍然漫长。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内入手,创新制度,强化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扎紧五大篱笆,从源头切断贪官外逃之路。

  强化财产申报制度权威性且落到实处。尽管我们早就建立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制度,一些地方也开始试行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的申报制度。但由于该制度体系属于组织系统内部监督,缺乏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不仅使申报流于形式,甚至成了一些贪官弄身作假的护身符。为此,亟待通过立法形式,增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官员财产晒太阳,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置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掌控之中,方能及时察觉官员的贪渎和聚敛,适时采取应对措施。

  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力度,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鲸吞暴富。银行、建设、交通、电力之所以成了外逃贪官集中的领域,就与权力过度集中,缺乏钢性的监督制约直接相关。高速公路多半是政府直接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立项、投资、建设、管理四位一体,有人形容这种模式正好把投融资、行政审批和干部人事等方面的漏洞像接水管子似的连在了一起,有如此畅通无阻的下水道,腐败分子就可以像地老鼠那样想到哪儿就去哪儿,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曾任香港律师会会长的全国政协常委刘汉铨介绍说,香港的廉政法律条文非常严格,细密,就连公务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借钱都写得清清楚楚。反观我们的法规,且疏且漏。

  强化金融监督,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贪官“出走”,必是“钱袋子”相伴。一些外逃贪官利用经手和管理巨额资金及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内外勾结,将其监管的巨额资金提现,或者分批转汇境外后潜逃。尽管国家早已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系列法规制度,事实上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制度变成毫无意义的一纸空文,就只能是“豆腐渣工程”。正因此,一个支行主任居然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把上亿美元转到境外;在香港,就算是最有本事的银行行长,拿走几十万元都难以想象。

  强化县处以上官员的出入境管理。高检有关负责人曾公开披露,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经过长期准备(2007-3-12法制日报)。据华侨透露,在加拿大一些城市的华人社区,常能见到住豪宅、开名车、出手不凡却又深居简出的中国内地人士,其中不乏孤儿寡母。他们的父亲和丈夫,有的尚在任上,但都早已把妻儿老小和财产转移到国外,为将来外逃作准备。可见,并非仓惶出逃,沓无踪迹可察,而是有备而去,蓄谋已久。对此,有关方面就应引起足够警惕,不仅要对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实行审批发证的管理方式,对其家属子女出国经商、留学、移民等亦要实行严格的控制。

  加大民事赔偿和追索的力度,断绝贪官出逃后的经援。香港廉署向前香港“四大探长”之一韩森及其家人“追赃35年”,最终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其亲属追过亿资产的经验(2-27广州日报),颇值得我们借鉴。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作出修改,规定对外逃的经济犯罪分子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亦可缺席判决,并赋予司法机关向外逃巨贪本人及其家人永久追索赃款及孳息的权力,以毫不留情地彻底剥夺贪官及其家人的既得利益。倘能如此,高山也好、赖昌星也罢,就只能栖惶度日,后悔莫及。

稿源:红网 作者:刘效仁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