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出台 可以改变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03: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专家沈廷兴昨日解析物权法几大热点问题

  经过13年酝酿,8次审议,《物权法》终于瓜熟蒂落,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法律,因此万众瞩目。个人住宅七十年以后归属于谁?小区车库到底该何人使用?业主委员会职责何在?这些都是民众所关心的问题,也正是《物权法》受瞩目所在。

  昨日,记者就《物权法》采访了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的专家沈廷兴。据了解,市人大法工委参与了2001年及2005年《物权法》起草时对我省民商法学界、法院系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搜集,搜集到的意见汇总成了40多页材料,递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沈廷兴表示,《物权法》是从平常的生活中提炼出来的一部法规,将在市民的日常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针对几大热点问题,沈廷兴对《物权法》作了解析。

  ○七十年后你的住宅还能住吗?

  住宅用地满七十年自动续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解读:这样的法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老百姓的担心。普通老百姓辛苦一辈子购买一套住宅,还要担心70年后,自己下一代能不能继续享用房子。刚改革开放时,在全国某些地方,住宅房使用年限不统一,例如深圳早期还有住宅房只有20~30年使用年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至于年限到了,怎么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物权法》出台,市民购买房屋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续期应该没有任何费用。

  ○房屋采光权谁来保障?

  采光权被侵犯可要求赔偿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解读:过去关于房屋业主采光权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可以根据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关于《物权法》则的内容判定,但是《民法通则》是很抽象的法律,没有具体的定义。一些房屋开发商最先承诺给房主的采光到后来没有实现,房主可以《物权法》为基础,再根据本地的城市规划,例如建筑物要求的间距多少等细则,要求开发商赔偿。

  ○业主委员会权利是否明确?

  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维护业主利益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过去如果小区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只能以个人名义或者房主联合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而业主委员会却不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有业主损坏了小区公物,业主委员会就有权依照法律制止,如果行为严重,可以向法院起诉。

  ○小区车库该谁使用?

  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现在很多小区的车库要么是卖给业主,要么是买房时赠送给业主,也有出租给业主的现象存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不是该小区的业主,但是他瞄准了该小区车位的升值空间,因此通过购买该小区车位的方式来投资。现在《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车位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小区业主的投资行为。

  ○不动产转让怎样才能生效?

  买卖行为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解读:该规定明确了买卖行为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并规定了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前涉及土地的要到国土局登记,涉及房屋的要到房管局登记,涉及林地的要到园林局登记。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后,首先是手续简化了,其次还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私产被人盗卖该怎么办?

  蓄意购买赃物将被追回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解读:举例来说,如果所有权人张三价值3000元的手机丢了之后,被无处分权人李四拾到,最后,李四又将手机转卖给受让人王小二。如果王小二在购买这个手机时,并不知道手机是李四拾到的,并且以手机原本的价值购买,那么,王小二就拥有了手机的所有权。否则,张三有权向王小二追回手机的所有权。

  ○谁来确认物权种类?

  物权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读:在过去,没有明确物权种类和内容应该由哪里规定,就出现有的由地方规定,有的由国务院规定,可以允许个人在交易过程中定义物权,而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交易风险扩大,使民事交易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田芳陈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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