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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0日03:3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万众瞩目,几经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中的规定都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您想对《物权法》中感兴趣的内容了解更多,想倾听专家们对《物权法》的详细解读,那就请拨打本报热线962111把您的想法告诉我们。 本报从今日起开通热线962111,推出“认识《物权法》系列报道”,您的声音我们都将一一收集,并转达给市人大法工委以及相关专家。市人大法工委以及相关专家将在“认识《物权法》系列报道”中对《物权法》中读者普遍感兴趣的内容一一进行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