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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破刑案公布物证是不是全新办案方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08:11 法制日报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张亦嵘 郭宏鹏 本报通讯员 刘景平 水渠里的女尸 村民老林下到渠底,打算接上水泵浇自己的那几亩旱地时,见到草丛里漂着两只穿着旅游鞋的脚。他怕了,该不是个死人吧?他没敢再看,慌忙叫来了几个村民,大家把头探过去,膝盖深的水里漂着的还真是个死人。 那天是2006年9月6日上午,老林住的村子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叫山星村,那死人就漂在村西水渠的草丛里。 警察很快就来了,勘查现场。死者为女性,身高约1.55米,经骨龄鉴定,年龄在15至19岁,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死者脖子上戴有一块绿色的玉,外穿乳白色运动衣,下穿蓝色牛仔裤,脚穿黑色上有红色、银色道道的运动鞋,死者衣服口袋里有几粒塑料米和一把钥匙。 根据尸体腐烂程度,秀屿警方初步确定,案发时间应在2005年11月至2006年的五六月间。发现女尸的地点应为抛尸现场,死因他杀。但是仇杀,情杀,还是劫杀?警方还缺乏相应的依据。于是,查明死者的身份,成了破案的关键。 寻找尸源无果 秀屿警方的辖区有六七百个自然村,案发前后并无符合死者特征的走失人员报告,假设死者是外来打工妹,她的来历就更难查清了。警方走访了周围群众,但没有什么有价值的发现。 警方也查过她脚上穿着的鞋。2006年9月16日,秀屿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寒在走访晋江步舒鞋厂时,发现了与死者脚上相同的鞋,这种鞋从2005年7月开始生产,到11月底就停产了,该鞋销至广东虎门、深圳等地,莆田市有一家代理商,曾从晋江进过两次货,总共几十双,他也回忆不起这些鞋的去向。 再查塑料米,这种塑料米的主要成分是聚乙烯,该原料的产地很多,其中广东省生产这类原料的工厂最多,莆田有多家塑料生产企业是从晋江购买这类原料的。警方也没能查出当地的哪家塑料制品企业能和这个死者有关。 从9月6日警方介入这起案件到11月6日,整整两个月,尽管警方做了大量工作,案件侦破仍没有进展,参加破案的侦查员们万分焦急。怎么办?主办这起案件的秀屿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黄国田想,死者会不会是外地人?是否应当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找?能不能把这个案子的部分案情和物证向社会公布,向老百姓征集破案线索?也许死者的亲朋好友、同学、工友、熟人见到这些物证会联想到死者,继而报告警方,就可能成为破案线索。黄国田把自己的想法报告了局领导,局党委当即开会讨论,大家认为适当的时机,适当的场合,适当地公布部分案情和证据,以征集线索有利破案。 公布物证征集线索 2006年11月7日和8日,秀屿警方将这起案件的5个物证公布在相关媒体上。 物证一:被害少女口袋里发现有几粒塑料米,该塑料米的主要成分为聚乙烯,是制作鞋楦、塑料模、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的原材料,一公斤价值三十元左右。 物证二:死者脖子上戴有一块绿色的玉坠,形似猪。但此玉做工粗糙,价格不会高。 物证三:死者外穿乳白色的运动衣,衣面上嵌有银线,胸标为英文字母FASHIONLANILANTHEBEST,长袖上有两条线条。 物证四:死者脚穿一双带有红色、银白色道道的黑色运动鞋,鞋内嵌入一QQ图像,外标BUSHU英文,35码型。这双鞋子,已被调查证实是晋江陈埭步舒鞋厂生产的。 物证五:死者外衣里面还穿着3件衣服,其中一件为带帽子的秋衣,两袖为黑白相间的条形纹,中间嵌入一件绿色背心,左下角标有苹果图形和英文字母AEMAPE。 公布证据的同时,秀屿警方也公布了联系人黄国田的电话,并承诺对直接提供少女身份的人,奖励5000元。 公布证据的回应 事隔四个多月,黄国田对记者说起刚刚公布证据时的情形还是一脸兴奋。他说那些日子手机就没消停过,一个接一个的电话打进来,特别是外地的报纸和互联网转载后,电话都要被打爆了。有说自己的孩子丢了的,也有要他去打击某个外地强迫妇女卖淫团伙的。黄国田面对铺天盖地的线索,兴趣只在死者的年龄上,不符合15至19岁这个年龄段的,黄国田表示感谢后,建议对方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与此同时,不少中国人中那种大侦探的想象力得到了充分的张扬,他们想当侦探的心理也得到了空前的满足,这些人有的直接向警方表述自己的破案思路,有的干脆在互联网上公布自己的破案招数。 有人分析,抛尸现场偏僻,道路狭窄,抛尸时很难使用机动车辆,因此作案人抛尸用的只能是非机动车辆或是人力运输,故作案现场就在抛尸现场附近。建议警方对案发现场附近的男性进行排查。 也有人推测,那只猪形玉坠,可能是她男朋友的生肖,他们认为凶手应住在抛尸地5至8公里范围内,可以排查抛尸地5至8公里范围内的网吧和塑料加工厂。 …… 黄国田说,这几个月里,群众报来的线索基本上都排除了。目前,只有四川省泸州市公安机关提供的一个失踪女孩父母的DNA还在和死者的DNA比对中。 该不该公布部分物证 在媒体上公布部分案情及现场物证后,有些民警担心,这样做会“打草惊蛇”,使凶手因此掌握警方动态,销毁证据甚至外逃。有民警甚至担心,公布未破的案件,会让群众质疑警察的破案能力。 莆田市秀屿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寒则认为,警方是经长时间的寻访,一直没有线索,才决定向社会征集线索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破案”。 有群众认为,在目前社会信息传播迅速发达的情况下,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已经不可能做到完全保密,如果警方不发布权威消息,老百姓反而会产生各种猜测。相反,开诚布公倒是能赢得百姓的信任和支持。 反对向社会公布案情和证据的人说,警方的一些调查取证都是秘密进行的,越少人知道越好,只有在案件大白以后才能让公众知晓;案件还没侦破,向社会公布这种手段恶劣的命案,会给市民造成恐慌和不安全感。同时,向社会公布部分案情和物证,大量的来电和来信使办案人员应接不暇,处理无价值的信息会花费他们的精力和时间,因此也会干扰案件的侦破工作。 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有些案件细节不能公布。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很多刑事案件(包括命案),是依靠群众提供线索最终破获的。但警方公布案情时是有要求的,比如说,一起命案,一般只公布案发地点、死者大致特征等简要案情。对于请市民上QQ,和警官共聊案情,这种做法不值得推广,因为群众不是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最多是个无证据的设想。 指挥侦破此案的黄国田认为,公布或不公布部分案情和某些物证,作案人都要隐藏,公布了案情扩大了警方的视野,可以搜集到外地的信息和线索,有了线索就有破案的希望。 黄国田还认为,发动和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法宝。警方利用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案情,请群众协助破案是一种全新的办案方式,这种高科技手段覆盖面广,快捷、高效,有利于最大化地征集破案线索;另外媒体能因此增强公信力,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公众能及时知晓信息,提高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度。 “请群众提供线索,协助破案,在彰显公安机关对公众执法知情权的尊重和保障的同时,也会强化公安机关的职责意识,提高办案效率。”黄国田说。 投入了这么大的精力,案件却尚未侦破,黄国田感慨良多。前些日子,莆田市先后发生3起妇女被杀抛尸案,案件的侦破也一度陷入僵局,他当时就打算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可刚要去实施,案子破了。目前这起案子又山重水复了,差的就是柳暗花明的运气。黄国田自信地说:只要工作做到了,凶手是跑不脱的! 本报莆田(福建)3月19日电 专家说法 抑制犯罪应该充分依靠人民群众 本报记者 张亦嵘 本报通讯员 崔庆华 “警方对刑事案件公布物证和部分案情的出发点是积极的,立意是好的,应当值得肯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做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王大伟从4个方面做了解释: 第一,人命关天,人民警察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当作天大的事。如果破不了案,警察的压力自然很大,会觉得有愧于人民。办案民警能够积极想办法,通过尝试公布案情和证据的方法破案,而不是不作为,正说明他们是忠实于职业道德,忠实于人民赋予的职权的。 第二,应该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思想。我国目前只有警力180万,占人口的万分之十一,而西方国家的比例是万分之三十五。也就是说1个中国警察要做3个西方国家警察的工作。针对警力的不足,更应该充分发挥依靠人民群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传统。 第三,这种做法也符合世界警务第四次革命的潮流。第四次警务革命的核心是社区警务,其贯彻的理念就是:社会是产生犯罪的根源,抑制犯罪应该依靠人民。认为破案是警察的事的传统思想是误区,整个公民参与破案才是最有效的。我国目前在侦查破案中采取的悬赏、通缉令做法就已经说明我们的警务改革上了一个新台阶。 第四,人民警察除了要承担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职责外,更重要的使命是给公众以安全感。一些人质疑公布案情和证据会不会降低群众的安全感、降低警察的威信,对犯罪分子来说是打草惊蛇,这种观点表面上有一定道理,但深层次地分析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公众安全感不应该是盲目的,而应该是建立在公众知情权基础上的。例如一个地区连续发生爆炸案,警方如果隐瞒案情,就会滋长盲目的安全感。在英国连续发生地铁爆炸案后,公众并没有出现过度的惊慌,这是因为英国警方及时公布了案情和教会公众自救自护的方法。回到这个案子,这个地区的相近年龄的小姑娘知道以后,便会有所警觉,就会很好地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这样不仅不会降低公众安全感,更能够树立公众的安全感,这就类似于种牛痘,打一点病毒才能激发免疫力。 “当然,在公布案情时应该注意这样几点,不要夸大案情,可以对血腥、少儿不宜的场面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发布警情时要给人民群众极大的信心,告诉群众,人民警察是有能力侦破案件的。”王大伟补充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