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给更多民生热点提供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6:43 新华网

  据《江南时报》报道,在昨天(20日)召开的江苏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刚刚全文公布的《物权法》成为与会者谈论的话题之一。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公丕祥表示,今年10月1日即将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给更多的民生热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老百姓权益受到保障。

  《物权法》施行对民事审判更加权威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法律,将其和保护公有财产并列,是物权法最大突破之一,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系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它与每一位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市民王强与女友李梅决定共同购房,可是后来发现登记时只登记了李梅一个人的名字。这时,王强就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如果李梅不同意更正,王强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一旦进行异议登记,15天内一定要起诉,否则就失效了。同样,如果李梅觉得王强的异议登记不对,给她造成了损失,也可以要求王强赔偿。

  上述案例在《物权法》中有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省高院副院长叶兆伟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公民的私人财产保护方面将更加完善,更加充分,它赋予了公民更多的诉权。同时,法院的审判体系也更加权威。物权法体现了宪法精神,它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既尊重了国有财产,也保障着城市富裕人群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部法律出台后,江苏法院要在方式、方法、资源配备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面临的任务也更重。”

  民生案件首次提升到首要问题

  “要妥善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退休职工、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的合法权益。”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公丕祥指出,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法院应当通过民事审判工作,让老百姓真正收益。对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案件,法院尤其应当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妥善审理。这与《物权法》所体现出的和谐精神是一致的。他尤其指出了五个“妥善审理”:

  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纠纷,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倡导互相尊重、互相帮扶、爱护环境、举止文明的道德风尚,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的和睦;

  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强化专业审判,完善审判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及时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形成;

  妥善审理环境污染案件,依法制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落实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妥善审理物业权益纠纷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完善;

  “我印象中‘民生案件’这个提法是首次出现,很新鲜,也很亲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科明说,“这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在司法理念和审判观念上的转变。民生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院将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提到了中心地位。”

  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对这些当前热点民生问题的关注,体现着江苏法院对老百姓生存状态的关注,也是“司法为民”的真实表现。江苏省高院副院长叶兆伟表示,这些民生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法院及时予以关注,在审判中坚持以人为本,就能使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造福于民,而老百姓也能通过民事审判工作更加体会到社会的和谐。

  “诉调对接”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和谐司法的成效最终体现在纠纷的有效解决上,江苏法院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构建调判结合、诉调对接的工作格局。公丕祥透露,近几年来,法院一直研究探索并实行了大量替代性解决纠纷的机制,试图以此大幅度地缓解诉讼渠道受理案件的压力,从而有效降低法治的成本。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机制的重大部署,全省法院在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大力推行“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自2001年以来,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每年以近3%的速度稳步上升。2006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54.18%。“诉调对接”在探索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员等形式后,法院目前正在拓展新途径,即在法院设立非诉讼调解组织。

  一个市民要告朋友借了钱不还,当他走进法院立案庭后,法官指着旁边的一间办公室说:“你可以选择在我们这里立案,也可以去那边的人民调解室,先试着让人帮忙免费调解一下。”这一幕或许就出现在今年年底。南京市中院潘科明副院长说:“今年,我们将组织基层法院院长一起到上海考察这个‘非诉讼调解’模式。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在法院里设点,民事案件立案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非诉讼调解的优势,让当事人自愿选择。一旦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这项举措会使大量矛盾纠纷在未进入诉讼阶段就得以及时化解,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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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

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殷文静 孙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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