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房地产虚假信息亟待刑法介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01:18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房屋未售却告知市民已经售完,营造出一种‘无房可卖’的假象,这种开发商惯用的销售策略虽然经主管部门三令五申的禁止,但依然有开发商顶风而上。北京市建委通报称,从去年12月至今年2月,在开展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顿行动中,共查处了16家无证售房、发布虚假信息等有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据3月20日《新京报》)

  近年来,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囤积房源,恶意炒作,明明还有很多房子尚未销售,却通过虚构买房人、反复签订并撤销合同等方式,制造出房子热销、余房不多的假象,从而哄抬房价的行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对此,消费者早已深恶痛绝,而开发商却乐此不疲,即使在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加以禁止的情况下也顶风作案。

  从目前来看,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理,更多是责令有关公司停止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再严厉一些的就是停止楼盘销售,或者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与不断“飙升”的房价相比,这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远不足以令其罢手,致使“屡教不改”者不在少数。

  比较而言,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刑罚手段无疑是最为有效的。对于同样具有发布虚假信息特点,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等行为,刑法就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造成投资者3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当然,囤积房源、公布虚假销售信息的行为与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从造成的危害后果看,房地产市场中的发布虚假信息行为丝毫不逊于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等行为。

  如果,存在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社会危害,就因为稍有不同的行为表现方式就不进行刑事处罚,或者相似的行为,就因为处于不同的市场领域,就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不良开发商作出种种制造虚假信息的举动,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国外,也不乏通过刑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先例,《芬兰刑法典》就对在销售活动中利用虚假信息牟利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在职业销售货物、服务、房地产或者其他商品时,提供从销售对象的观点来看属于重大的虚假的或者是误导的信息,应当因为销售犯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最高一年有期监禁。

  房地产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建立诚信的房地产市场需要强有力的制约措施。所以,从长远考虑,要想切实遏制房地产市场中的虚假信息发布行为,在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此种行为的刑法规定加以完善,将其纳入刑法视野,给其以有力打击,方能还房地产市场一片清静。

张建升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