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造假,为何成为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14:39 南方周末

  病历造假,为何成为潜规则?

  打官司其实就是打病历———作为最重要的证据,病历直接决定官司成败

  ■几个荒诞的假病历

  □本报记者柴会群

  一份病史中,页码里出现了12A、12B字样;病人死后,出现了一张送检的化验单;小孩还没生,预料到可能前臂会骨折;母亲平卧在床,同时给两个婴儿喂奶

  解密造假术

  “几乎所有案子都存在医院改病历的现象,区别只在于程度。”栾晓丽说。作为一名专为患者代理医疗官司的律师,3年来,她已接手了一百多起案件。而在2006年11月,新华社曾披露:山西汾阳一患者的病历,修改了183处。另有报道称:福建省南平市一脑瘫儿总共70页的病历,被修改了68处。

  为了应对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修改病历已成为医院里的潜规则。而这也仅仅是医院在病历问题上弄虚作假的一个方面———修改之外,添加、藏匿甚至伪造病历亦不鲜见。

  有两个案例给栾晓丽留下了深刻印象:一起是当事人的一份病史中,页码中出现了12A、12B字样。她认为,其中一页显然是医院事后添加,但为了与总页码一致,只能采取此下策。另一起更为离奇:病人死后,竟然出现了一张送检的化验单。

  北京律师陈志华曾为南方某医院代理过一起医疗纠纷,该院发生过一起新生儿生产中前臂骨折事故。在患者签字的“手术知情书”上,有这样一句:手术中可能发生产伤,后面加了一个明显不同笔迹的括号,其中写的是:前臂骨折。陈志华为此哭笑不得:你们的医生真是神机妙算,小孩还没生,竟然预料到可能前臂会骨折。

  “每当有患者来咨询时,我本能地嘱咐对方先去医院封存病史,目的就是防止医院在病历上作假。”栾晓丽说。但曾经做过医生的她承认,对此其实是防不胜防———当患方刚与医院发生争议,医院已有所警惕,所谓的“封存病历”已被做了手脚。

  而对于由患者掌握的“门诊病史”,在一位医生看来,医院也有能力进行修改。比如,发生纠纷后,医院当病人的面将对方带来的门诊病史封存,在封口的时候,故意涂上厚厚一层胶水,待患方签名走后,胶水尚来不及干,这样又可以启封,然后从容修改。据说,这个办法还是一位到医院进行普法教育的法官所传授。

  作为医疗诉讼领域的一名知名律师,陈志华经常被医院请去“讲课”。陈经常叮嘱医院不要改病历,以免弄巧成拙,而医院则有时会辩称:我们不是修改病历,是“完善”病历。

  “医院修改病历并非完全针对医疗纠纷,有时也来自于其他压力。”陈志华认为。比如在卫生部门的一些评审中,病历质量往往是考核医院的一项重要指标。有的医生平时没有养成良好的病历书写习惯,就需要临时对病历进行大面积的突击“完善”。而一旦出现医疗纠纷,这些经“完善”过的病历往往会生出麻烦。

  患者: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对于患方和其律师而言,发生医疗纠纷之后,通常的做法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利用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中种种矛盾之处,证明医院对病历作了假。

  比如,轰动一时的安徽脑瘫儿陈子菁案(详见本报2006年7月相关报道),患方坚持认为陈子菁脑瘫病是因为饥饿引起——他出生时,母亲没有奶水,医院又机械提倡“母乳喂养”,导致小孩挨饿。而医方提供的护理记录,则表明母亲给陈子菁和他的双胞胎哥哥都喂过奶。然而,另一份病历——病程记录却显示,母亲当时是平卧在床上的,这个姿势根本不可能给两个小孩同时喂奶。为此,原告代理人之一、医生侯光明在庭审时让对方当场演示一下,一个平卧的病人如何对一对双胞胎同时喂奶——而且,按医院的新生儿喂养规定,标准的喂养姿势应该是“胸贴胸、腹贴腹、下颌贴肚脐”。此言一出,旁听庭审听众一时忍俊不禁。

  “医院多年来形成了常规的病历书写规范,除了有病程记录,还有护理记录、医嘱记录。作为对病人病情的客观反映,这些记录相互印证、相互制约,改一处记录,往往也得相应地改其他记录,因此要想改得天衣无缝,难度往往很大。”侯光明认为。

  不过,医院“克服”困难系统造假的现象也有。卫生部一位官员曾透露:某三甲医院因为用错药导致一患儿暴毙,医院为掩盖真相,撕毁了原病历,组织医护人员重新抄了一份。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份被撕毁的病历随手扔进了医院垃圾箱,不料被另一起医疗纠纷事主雇用的专门在医院蹲点的“私家侦探”发现,几百片病历碎片被一一拼接起来,医院篡改病历的事最终被戳穿。

  但也有人担心,随着医院一些改革的推行,其修改病历的风险正在越来越小。比如,目前一些医院已经推开“电子病历”———也称作“无纸化办公”,是卫生系统近年来推行的一项旨在方便病人就医的改革。不过,患方却担心,它会更加方便医院在病历上造假,因为一旦“无纸化”,医院再修改病历便会“了无痕迹”。正因为如此,已经推开的这项改革面临诸多争议。

  “叔叔对侄子”的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2006年的一个医疗培训班上,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曾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

  但多位法律人士认为,具体到每个医疗官司,这一条却很难行得通。比如,什么样的行为属“篡改”病历,由谁来认定?法律上均无明确规定。与患方意见相反,医院从来不承认修改病历是有意为之———院方都以“笔误”解释,“我们觉得很奇怪,笔误怎么有那么多,而且往往出现在案子的关键处。”栾晓丽说。

  为了鉴别病历的真假,栾晓丽曾多次与鉴定机构打交道,不过她经常对此失望。“有一次,病历上的一个‘8’,肉眼都能看出由‘6’改成的,可是鉴定机构就是说是一笔写成。”她说。

  多位法学界人士认为,病历真假应该由法官判断,并裁定是否可以提交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然而法官有时也会抱怨,说自己不是专业人士,没有能力判断。大部分医疗纠纷,目前走的仍是“医疗事故鉴定”的老路,2002年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出台后,鉴定主体由卫生局改成了医学会,对此有业内人士调侃说:以前是老子给儿子鉴定,现在是叔叔给侄子鉴定。有一点没有改变的是,迄今为止,参与鉴定的专家仍无需在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签字,更无需出庭质证。

  事实上,判断病历真假有时并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比如在陈子菁案中,法院曾提供给鉴定单位一份病历复印件,鉴定单位签收日期是1998年9月18日,而法院在封面上所签的“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落款却是98.9.25,这意味着这边还没送,那边就已经收到了。患方因此认为,法院从中也帮医院做了手脚。

  泛滥之源:无人受罚

  病历造假缘何成为医院潜规则?栾晓丽认为,这是由当前医疗纠纷所面临的法律现实所决定了的。对大部分医疗纠纷而言,打官司其实就是打病历——作为最重要的证据,病历直接决定官司成败。由于病历掌握在医方手中,因此为了规避诉讼风险,造假也就不可避免。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后,医院若想胜诉,必须用病历证明自己在给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从而进一步刺激了医院病历造假的冲动。

  对于病例的书写和保管,中国有多部法规对其做出了规定,严格禁止任意涂改。比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违反将处警告、停业、吊销执业证书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栾晓丽印象中,没有一位医生单纯因为病历造假问题被追究责任。陈志华认为,即便是医院真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通常也是内部进行,不会公开。因为一旦公开,就可能成为对医院不利的证据。侯光明则称,篡改病历其实大都不是医生的个人行为,院领导不仅知道而且认可,而且会被认为是为了违护医院利益。因此医生一旦“出事”,医院自然也不会对其处罚。

  

病历造假,为何成为潜规则?

  向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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