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断水、断电是对户主的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02:30 新闻晨报

  □张源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物权法和房地产法专家高富平认为,既然法院已经予以判决,户主与开发商应按照判决结果各自履行搬迁、补偿的职责,户主继续抵制拆迁的行为是违法的。

  但高富平同时表示,在双方协商未果、法院尚未判决以及房管局没有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对房屋实行断水、断电,损害了房屋的居住功能,这是对户主的侵权行为。

  作为《物权法》制订的参与者,高富平说,《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这项规定是将商业用地排除在外的。

  “但将于10月份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不会对现行的拆迁制度有太大影响,只要符合规定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房屋,还是要实施强制拆除。因此,在法院已经对房屋拆迁补偿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并执行的情形下,即使《物权法》已经生效,该业主也很难再次寻求救济。”高富平解释道,《物权法》中涉及土地征收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共利益”目的,国家应尽快制定征收、征用法,防止有人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行商业利益之实的违规征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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