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养路费属合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04:10 浙江日报

  本报杭州3月22日讯(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夏法)杭州某公司员工王文华认为征收公路养路费违法,为此将杭州市公路稽征处告上法庭。今天,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当庭认定,收养路费属于合法行为。

  去年11月,王文华因工作需要购买了一辆轿车。他发现,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的《公路法》中,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其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王文华认为,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辆所有人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从购车之日起,杭州市公路稽征处已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向王文华征收了两个多月的养路费,共计467元。王文华认为,这笔钱他不应该缴。

  今年1月17日,王文华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王文华称,《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杭州市公路稽征处征收2个多月的公路养路费共计467元,属于违法征收。他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政行为,并返还467元。

  今天下午,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开征燃油税,而在燃油税开征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有效,我国仍应当继续实施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被告杭州市公路稽征处征收王文华公路养路费467元的行政征收行为,是合法的征收行为。

  法院当庭作出如下判决:维持杭州市公路稽征处征收王文华公路养路费467元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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