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三政府部门歧视女性 法院支持"出嫁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12:1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3月24日电 (王军红)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海宁市规划局等三个政府职能部门歧视妇女性别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记者今天上午从嘉兴市政府获悉,嘉兴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分别确认海宁市规划局等政府三个部门不同意上报她们建房用地申请的行为违法。

  据悉,海宁市妇女朱勤英等七名妇女在申请建房用地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

  三十三岁的海宁市海昌街道硖西社区居民宓跃萍,一九九八年结婚后户籍没有迁移。爱人俞某是海宁某公司职工,非农户口,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

  根据有关规定,宓跃萍具备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可是,居委会一直不同意上报她的建房申请。二零零三年,宓跃萍的房屋因为房地产开发全部拆迁,社区建设了新村规划点,用以安排村民的宅基地。所有男性村民的宅基地都得到了落实,可是宓跃萍等女性村民却被告知,要等市里出台有关出嫁女建房的规定之后,再作考虑。

  二零零五年四月,宓跃萍直接向海宁市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十二月八日,海宁市政府在上级政府的督促下,作出了书面答复: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再逐级上报。 居委会却认为,《海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自建房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审批居民建房申请,此后他们没有接到过可以上报的通知。

  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宓跃萍向海宁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于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法院驳回。

  宓跃萍不服该判提起上诉。嘉兴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今年三月十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硖西居委会作出的答复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关于硖西七组宓跃萍村民建房问题的答复》,并判令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岁的海宁市海洲街道新庄社区居民沈金萍,户口一直与父亲登记在一起,一家六人,一九九八年登记结婚后,夫妻俩决定落户女方,但因沈有个兄弟,村里不同意女婿落户。沈的户籍没有迁移,按照法律规定符合立户条件,但村里一直不同意她分户,也不同意她申请宅基地建房。

  二零零三年六月,新庄村村民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时,所有男性村民的宅基地都得到了落实,而女性村民没得到安置。经过再三交涉,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居委会才将她的建房申请表上报给了海洲街道。可是,街道不同意上报。

  海洲街道办事处认为,根据海政办(二零零零)二十一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沈金萍申请建房用地条件不符。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街道将沈金萍建房申请表通过居委会退了回来。

  顾培芬和沈金萍的情况大同小异。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顾培芬和沈金萍一起向市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认为,她们的建房用地在新村规划点,符合城市规划,而且判断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也不是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此后,两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今年三月十日,海宁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海洲街道以退回申报材料的形式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违法。但由于街道已经将材料退回当事人,无法判令街道办事处转呈申报材料。因此,当事人只能重新提出申请。

  朱勤英、朱松英、朱红英、朱雨金四位的建房用地申请是居委会、街道同意了,规划局不同意审批。

  三十五岁的朱勤英,是硖石街道长园社区居民。一九九八年婚后,户籍没有迁出。儿子出生后户口随她申报。其爱人吕某原是工业局职工,非农户口,没有享受过福利房,更无申请建房。根据有关规定,朱勤英具备申请建房的条件,她也确实一直在不停地申请建房,尤其是二零零三年八月至九月间,经过向村、镇、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询问,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之后,她爱人所在社区、单位都出具了无房证明,向村里提交了建房申请报告。

  二零零三年九月,朱勤英原所在的长园蔬菜村村民房屋被拆迁,村里为安排宅基地重新建房,所有男性村民的宅基地都得到了落实,但朱勤英等女性村民被告知,申请建房的要求能够得到批准,但需要等市里出台有关出嫁女造房的规定之后。

  二零零五年五月,村里让朱勤英重新填写了有关材料,社区审查后再次将材料递交给街道,街道审核上报给市规划局进行规划选址审批。其间,社区还对朱勤英等十九位妇女的宅基地申请进行了公示。没有人提出异议。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海宁市规划局却将申请材料退还给了街道,街道又退回居委会,退回的《建房申请审批表》中应该由规划局填写意见处,没有填写任何内容。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四人同时向法院起诉。海宁市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三月十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海宁市规划局以退回申报材料的形式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违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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