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谈破产法 破产法的基本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5日10:13 法制日报

  破产法在历史上和现代市场社会中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破产法具备以下几个基本价值:

  公平的价值

  公平是破产法的首要价值。这也是衡平原则在破产法中的体现。所谓衡平原则,是指它要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债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只有一种比较好的破产程序,一种比较好的在法律制度下的商业安排,才能够让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得以平衡,所以破产法具有衡平的价值。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既存在着一致,又存在着冲突,破产法就是要衡平这些利益之间的冲突。只有合理的破产程序才能体现这种衡平的价值。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想要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并且最大程度地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债务人也想能够最终摆脱破产的困境,实现经济上的复兴,但是继续营业的风险是由债权人承担的,不同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复兴的预期是大不相同的,如果要求重整计划都由全体债权人批准,那么债务人的复兴将是遥遥无期的,因此法律规定了强制批准(Cram-down),平衡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破产程序是一种普遍的强制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出现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奉行的是“捷足先登”,即谁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谁就能够先得到清偿,对于其他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来说,结果可能是一无所获,因此必须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平衡,破产法提供了一种公平清偿的程序,使债权人根据自己债权的性质能够获得一个合理的清偿,同时对于债务人对于个别债权人的优先清偿,规定了有追回的权利,维护了债权人之间的平衡。在债务人破产过程中可能不止存在着一个债务人,特别是在连环破产中,可能存在着多个债务人,破产法通过一系列程序维护了债务人之间的平衡。同时,这个衡平价值又体现出高效的观念。

  公正的价值

  如果说公平的价值是相对与债权债务人来说的话,那么公正的价值则主要是针对法院来说的。公正的价值是指法院要提供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以体现社会正义的标准。法院在破产案件的推进中享有很大的权力,从我国的破产法可以看出在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的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负有全面的责任,破产程序的开始、债权人会议的第一次召集等都是由法院批准或执行。并且法院直接领导清算组的工作,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在美国破产法中,法院也享有强制批准重整方案、准予继续营业等许多重要的权力。所以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否提供一个公正的程序,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乃至社会公众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破产法的公正性要求对所有的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不能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从我国旧的破产立法来看,由于缺乏同一性,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平等。即便是新破产法,其适用范围也只适用于法人企业,对于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主体,则不能适用,这也有违于公正的价值。

  效率的价值

  公平与公正是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体现的两种价值,但是破产法的价值还体现在它的高效性上。这也是由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的,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实行市场经济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决定了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迅速地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把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同时使社会资源向高效的领域流动。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决定了破产法的效率性,特别是当公平的标准与效率效益的标准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有效率和有效益的政策。财富的分配应成为人们最大限度的发挥潜力,增加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对能力平庸和低下者的安抚。正如英国学者D·拉斐尔(D·Raphael)所说的:效益是一个普遍承认的价值,依据效益标准分配是值得的。破产法也体现这一价值。

  破产法从前到后,从破产的申请、受理、破产财产的接管到破产财产的管理、经营、估价、变价、出售、分配,从破产程序的发动到它的管辖及其程序终结,都体现了如何节约交易费用、节约社会成本的效率原则。从各国破产法来看,效率价值体现最明显的是关于程序的时限与债权的确定上,特别是在对不确定的债权和或然债权的确定,为保证破产程序不致于被其拖延,美国破产法甚至授予法院自行裁量与估算的权力。

  预期的价值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一种预期,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出自己现在或将来的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怎样的一种后果。破产法给债权人、债务人的未来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这种预期是可以预见、可以重复并且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知道款贷出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债务人知道他借的这笔款应该什么时候还,他对这笔贷款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破产法给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和相关利益者,包括雇员、工会、消费者、政府部门等都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

  破产法通过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提供不同的预期:一种是强制性的规范,关于程序推进的规范、关于强制清算的规范、关于期间的规范等都是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当事人可以根据规范的内容,推断出自己行为的后果;另一种是任意性规范,作为游戏规则,破产法给债权人提供司法程序下的商业安排,给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意思自治的空间,当事人可以在破产法框架范围内决定行为的内容。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就是破产法中最大的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其内容,以实现债权的最大化和债务人的复兴。当然,预期的偏差值的大小,是与“良法”还是“恶法”相关。只有详尽、完善的破产法,才能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市场提供一种稳定的、可重复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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