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企业谨防失去受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5日10:13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陈煜儒

  3月22日武汉海事法院向本报记者透露,他们在处理一起船舶碰撞纠纷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37家货主、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债权登记,却没有一家企业正式提起确权诉讼。如果不是该院法官及时送法上门,这些企业将会失去受偿权。

  2006年10月14日,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的“远大518”轮与上海集海航运有限公司的“集海渝”轮在长江泰州段发生碰撞,造成“集海渝”轮搁浅沉没,30多家单位货物受损,货损价值约16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货主是湖北省内的外贸企业,涉及船舶、汽车配件电器、化工用品、医药用品、食品等近10类出口产品。

  2006年11月,为了使自己的赔偿额度不致过高,“远大518”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1条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据该院法官介绍,申请海事赔偿限制基金的目的有两个:第一,两个船舶发生碰撞后,海事局执法部门一般会扣留肇事船舶,如果该船舶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执法部门可以该基金为担保放船;第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依法都有一个最高赔偿额度,肇事船舶一般都在这个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远大518”轮设立的赔偿限制基金为370万元人民币。

  今年3月,37家货主、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6条的规定,债权登记后,债权人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确权诉讼,否则就被视为放弃自己在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的受偿权利,损失将无法弥补。

  3月11日,眼看37家企业提起确权诉讼的期限快满了,办案法官却没有收到一家企业提起确权诉讼的诉状。该院南通法庭法官了解后得知,这些企业认为,他们已经向法院进行了债权登记就万事大吉了,只需等着到法院来分钱就可以了。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许多货主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为只要进行了债权登记,法院就会通过法律程序让自己的货物损失得到弥补,只需坐等拿钱即可。

  在该院法官为他们解答了相关的海商法律知识后,恍然大悟的债权登记人纷纷表示,将尽快提起确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截至记者发稿为止,37家债权人都已向该院提起了确权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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