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下车遇车祸承运司机是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1:33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中途下车遇车祸承运司机是否担责?

  甘肃白银法院判决:运送乘客的司机赔偿10%

  本报讯(记者李郁军 通讯员魏娟) 乘坐长途客车的刘某,趁客车中途停车下车检查车顶上的物品,结果被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倒致死。对此,承运司机有无责任?发生在甘肃省会宁县的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

  2004年10月26日,家住白银市会宁县的刘某乘坐由陈某所有并驾驶的客车。途中,他趁大客车停车休息的机会下车活动。正当他横穿马路回车边准备检查车顶上的物品时,被刘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撞倒,后因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刘某、肇事司机刘某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是,刘某的妻子席某认为,客车司机也应该负有责任,并将肇事司机刘某某和客车司机陈某一同起诉到了法院。席某认为,刘某某驾驶技术不熟练,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自己的丈夫购票乘车,与陈某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陈某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但陈某只顾拉人载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刘某某、陈某二人虽无共同故意,但其侵害行为导致了刘某的死亡,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客车司机陈某认为,自己已告知乘客应注意安全,他只管车上的安全,不能限制他人下车,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经会宁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刘某某赔偿各项损失9063.83元,客车司机陈某赔偿12998.86元。宣判后,陈某不服,向白银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白银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刘某某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对运输途中的乘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陈某赔偿4332.95元,刘某某赔偿13396.78元。

  专家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事故成因分析,其中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中的“责任”。此案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就刘某、刘某某二人的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认定,而没有涉及被告陈某的行为与刘某、刘某某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刘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因此,该案不能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确定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还要弄清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将可能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全部纳入其中。受害人刘某的乘车和陈某的拉载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陈某有义务将刘某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但刘某却在半途遇到车祸。因此,陈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李郁军 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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