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网上证据保全被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3月25日电 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刘建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受律师事务所委托,上网搜索影片《霍元甲》并用光盘进行刻录作为公证材料,却被江苏省电信公司昆山分公司以财产损害为由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律师咨询费500元及交通费5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2006年5月10日,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孙律师接受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委托在静安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从电信昆山分公司所办的网站搜索影片《霍元甲》并用光盘作刻录全过程进行公证。当日,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表明,与公证文书粘连的文件(共11页)及光盘一件均在公证员崔某和张某监督下现场取得。之后,安乐公司以该公证文书作为诉讼证据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电信公司昆山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电信公司昆山分公司则认为,公证处制作该公证文书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于2006年12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公证处赔偿550元。

  法院认为,就该公证文书而言,是天闻律师事务所接受安乐公司之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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