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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不容误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00:17 红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大政方针,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提出以来,得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热烈响应,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更快更好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其精神实质有深刻的把握,任何歪曲和误读,都会对我们的事业带来影响。然而,深刻分析当前的一些社会现象,我们又不难发现,“和谐社会”正在被一些人误读,这种误读已经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听之任之,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误读之一:“和谐社会”就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从字面理解,和谐就是指“配合的适当和匀称”;社会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和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由此可见,“相互协调”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外在表现。也正因为有了这种外在的表现,有的人便否定了和谐社会的内在矛盾,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其实,这种看法是对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规律的否定,是把现象当作了本质,把片面当作了全面,把目标当作了现实。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始终认为,人类社会一直面临着三个基本的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人类社会内部的矛盾、人自身的矛盾。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没有否定社会内部的各种矛盾,相反,它正是在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更为激烈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它是在承认矛盾的同时化解矛盾,在把握对立的同时强调统一。 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在实践中带来的后果就是只讲团结,不讲斗争;只讲民主,不讲法制;只讲成绩,不讲问题,遇事争做和事佬,一旦真正碰到棘手的问题就束手无策。 误读之二:“和谐社会”就是平均主义社会。追求社会公平,是我们党自建党以来就确定的奋斗目标,正是有了这种追求,我们党才能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战胜一个又一个困难,为人民群众谋福祉。构建和谐社会,更是把社会公平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但我们所倡导的公平并不是平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是通过法律和政策进行逐步协调的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那种简单意义上的平均主义。如果没有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大量生产,一味地去搞平均主义,就会影响高效率地区、大贡献人员的积极性,就会走回大锅饭、走到共同贫穷的老路上去。 认为“和谐社会”就是平均主义社会,在实践中导致的后果是仇富思想的泛滥,就是区域对立情绪的加剧,就是社会心态的严重失衡,这现现象对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都将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 误读之三:“和谐社会”就是没有强制管理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和为贵”的人文精神,是一种典型的中国情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大力提倡的。在中国,崇尚和谐是由来已久的文化传统,人伦和谐,社会协调,被视为至善的社会关系;与天地同化,与万物共和,被视为至美的人生境界。但是,和谐社会决不是乌托邦社会,决不是无政府主义社会,决不是放弃管理的社会。和谐社会之所以和谐,除了通过每个人的努力,通过他们思想道德品质的提升来实现之外,就是通过社会秩序的共同遵守来实现。而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秩序除了道德秩序之外,还有法律秩序。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所谓的法律就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法律是既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人们的权利,又以国家强制力来约束行为人对义务的履行。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没有强制管理的社会,说得轻一点,是对和谐社会的误读,说得重一点,是对和谐社会本身和法律的歪曲。 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没有强制管理的社会,在实践中带来的后果就是放弃管理,听任各种自由主义思想和行为的泛滥;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视法律为儿戏;就是掩盖矛盾,回避问题,导致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简单的问题变成复杂的问题。这种现象的长期泛滥,必将导致法律权威和政府权威的极大下降,导致社会矛盾的积聚和恶化。 误读之四:“和谐社会”是一种已经实现或很快就可以实现的社会。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针对我国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方向而提出的一种长远的奋斗目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强劲势头,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不断改善,这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原有底子相当薄弱,实现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13亿人真正安居乐业、生活富裕了,中国才能算是从物质上和谐了,从而为精神的和谐提供必要的保证。由此可见,构建一个理想的和谐社会,需要经过几代、十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艰苦奋斗。认为我们已经实现了和谐社会或很快就可以实现和谐社会了,这是把奋斗的目标当成了现实,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幼稚思想的表现。 认为“和谐社会”是一种已经实现或很快就可以实现的社会,在实践中带来的后果是在工作中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贪图享受,不思进取。 误读和谐社会,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的原因是我们的宣传工作仍有许多地方没有到位,特别是发现一些地方一些人对和谐社会存在误读之时,没有及时去予以纠正;而主观原因,则主要是一些人没有深入学习中央的文件,没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有些人是故意误读,甚至是想混水摸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而且,这种方针还通过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和颁布的有关法律,变成了国家意志,已经成我们国家不可动摇的、必须坚定实施的行动方针。误读和谐社会危害巨大。要减小或排除对和谐社会的误读,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八个字入手,即“宣传、提高、自律、纠偏”。 ——宣传,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宣传,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原汗原味地学习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别是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讲话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实质上来。 ——提高,就是要通过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精神素质,提高他们对各种复杂问题进行鉴别和处理的能力,认清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与自利益很好地协调起来,做和谐社会的身体力行者。 ——自律,就是每一个人都要本着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这样一种对国家、对社会、对民族、对自身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来从严要求自己,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说的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话,既通过自身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又在社会的和谐中,不断地完善自身,提高自身的和谐。 ——纠偏,就是要不断地纠正不和谐的思想和行为。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自律与他律,内因和外因必须结合起来,才能促进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只有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才能对一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虽然讲究和谐,我们决不能够以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无原则的让步为前提,在政策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管的事还得要管,而且要管好;该讲的话还得要讲,而且要讲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维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当前,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路上虽然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但这些现象都是可以纠正和改变的。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已经迈开,我们前进的步伐不会停留、也不应该停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应该充满信心,必须充满信心。 稿源:红网 作者:欧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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