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举证不力 “漏斗胸”小学生获赔近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00: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欣子弦) 江苏省扬州市12岁的小学生锋锋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后,被医院查出“漏斗胸”,为矫正而花去医疗费近3万元,保险公司却以锋锋所患疾病是先天性的、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扬州市维扬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未能合理排除“漏斗胸”后天形成的可能性,也未能举证已就免责条款作出相应提示,理应给付锋锋保险赔偿金2.9万余元。

  2005年9月1日,扬州市某小学组织在校学生统一购买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锋锋作为在校学生也购买了该保险。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凭证,该凭证明确载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自2005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6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凭证在重要提示条款中明确载明:本保险凭证是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依据,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后有效,请妥善保存。如被保险人发生理赔事项,请持本凭证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加盖了保单专用章。

  2006年8月9日,锋锋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发现其胸部畸形近半年,医学俗称“漏斗胸”。当天,锋锋住院治疗。次日,锋锋接受了胸部畸形矫正。到8月22日治愈出院,锋锋共住院14天,花费住院医疗费2.9万余元。8月25日,锋锋的母亲作为锋锋的法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书,但保险公司以锋锋所患“漏斗胸”是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责条款中约定的事项而拒绝理赔。2006年10月23日,锋锋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及时赔付保险金。

  原告诉称,“漏斗胸”的形成有多种原因,除先天性的外,后天发育不良也可能形成此疾病,且医生诊断也表明此病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另外,锋锋及其家长根本未收到保险公司写有具体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告家长书。

  保险公司则认为,锋锋所患“漏斗胸”属于先天性疾病;除保险凭证外,保险公司还委托学校发给学生一份告家长书,其中就有具体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条款,如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

  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审理认为,锋锋所患病并非先天性的,且锋锋患病及住院治疗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对此保险公司未持异议;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写有具体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告家长书已经送达了锋锋,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锋锋不产生效力。综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理赔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欣子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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