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店:“取缔”是最佳选择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00: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上海市南京西路繁华路段经营了数年的太平洋国际大酒店,因为没有取得开设旅馆必需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近日被上海警方取缔。据3月24日《检察日报》报道,从3月21日开始,酒店不再接受订房,警方要求酒店作出妥善安排,逐步清退现有房客。

  开设酒店旅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许可,这是常识。开设酒店旅馆到底要办理哪些手续,有必须行政机关许可的先设程序,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首先得遵守许可方面的法律规定。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统称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而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同样得遵守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这一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需要对不同情形加以区分:太平洋国际大酒店在数年的经营里是一直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还是因为最近的变化而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此,报道虽然语焉不详,但可以想像,要是这家酒店一直没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而却能在大都市的繁华路段经营长达数年之久,这岂不是主管部门的失职?

  所以,从情理上分析,酒店没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应该是新近发生的事情——比如是该换证而没有去换证,或者是主管机关在换证时发现这家酒店不符合《特种行业许可证》颁发的条件和标准,从而决定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未能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而继续经营,太平洋国际大酒店为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依法追究酒店的法律责任时,有关部门是否应该慎重地考虑一下:“取缔”酒店是不是就是最佳选择?是否还有其他更合适的处罚办法?

  再退一步说,面对不合格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主管部门的工作是否能做得主动一点、更细致一些?比如帮助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地方加以改进,使之能尽快地达到法定条件和标准;比如给酒店一个宽限期,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整改并达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等等。这样做,不单单是执法作风的转变,也是真正地关心投资者和群众的切身利益。

张国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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