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和谐社会柔性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12:00 光明网
张松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实践得出的基本结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指全体人民处于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状态。和谐社会的实现要靠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各个社会力量的良好共处运转,任何一个力量的出轨都会影响到它的全面协调性。

  近来,执法部门滥暴现象屡屡见诸报端,执法者漠视被执法人的人权物权,轻则恶语责骂当众侮辱,重则伤人毁物残害性命。执法者形象出现了不程度的危机,甚至导致了被执法人“集体抗法”的不良后果。我们不应该在各种表象后面寻找意义,而应该寻找告诫。

  这些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尊严的事件给公权形象造成了损害,破坏了民众与政府间的和谐关系。当滥暴执法一旦成为可怕的习惯,极有可能使百姓对执法心存戒心,对法律丧失信心。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罔顾程序、从重从快打击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

  这并不难理解。众所周知,人民群众是法律的制定者和公权力的赋予者,政府的行政执法必然以人民意愿为起点,毛主席曾经指出:人民必须有权管理上层建筑,我们不能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劳动、教育、

社会保险等等权利。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矛盾,打击犯罪,保护正义,社会关系才能最快恢复到相互尊重、信任、帮助,友好相处并良性互动的和谐状态。行政执法,说白了是一项民心工程。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认识并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要为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就要不断的探索“柔性执法”模式。因为执法的对象分为二种,即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和除此以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后者的执法对象不乏游离于城市边缘的、艰难谋生的弱势群体,保护他们的利益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目前提倡的“宽严相济”“人性化执法”执法原则就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尊重人性、关怀人性,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要求,是值得大加肯定的举措。

  在对柔性执法的界定上,不少人还存在着误读。有的甚至把其与严格执法相对立。柔性执法与严格执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是执法方式和执法原则的辩证法。柔性执法的要义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依法执法”,这也是执法人员的行为底线,超越这个底线,就丧失了执法资格,如果构成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执法的过程中,充分尊重管理对象,树立亲民、为民、爱民意识,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多用宣传教育和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纠正违章、违法行为,始终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讲究执法艺术,让违法者心悦诚服,旁观者也受的启发教育。某地执法人员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寓行政执法之中,倡导理性化监督,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对非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声明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一般不加首责,而是实行预警制,给予其自觉纠正的机会。通过有效的教育引导,该地违法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又树立了良好执法形象。

  因此,柔性执法的实行,不就意味着执法力度的松弛,它是现代文明社会中,对“一切公权力皆来自人民的授权,任何执法权力的行使,必须顾及人民的利益要求并且遵循正当的程序和适度的规则”理念的实践。执法要有所作为,但不是胡乱作为。“猫抓耗子”式的执法方式是庸俗的也是失败的。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秩序安定,而非是为惩治而执法。执法行为的最优效果,当属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的局面和接受的自觉意愿,法治成为公众的信仰。这都需要时刻保障民权民利,执法行为也不例外。水亦软之,却足以穿石。柔性执法的实践不是没有可行的空间。只要从爱护、尊重百姓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措词行动温和而不失威严,不随便指责,抛却专横,在爱的感召下,官民的关系才能水乳交融,执法者自然也能“一呼百应”。

  笔者以为,柔性执法的实现必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思想教育。坚持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将其贯彻和体现在执法人员的职业活动中。明白执法者不是高高在上的权力,因为百姓才是赋予权利的唯一源泉。柔性执法,注意尊重被管理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对被行政执法者,一律要平等待之。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切实把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植根于为民服务之中。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坚决纠正少数执法人员“为钱执法、执法为钱”的错误思想,把执法为民思想贯穿于所有执法活动及其每一个环节。

  二、加强作风建设。增进情感,用强烈的爱民之心来执法。感情影响执法,感情也支配执法。只要我们有一份爱民情,对人民有一种亲情感,始终把人民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时刻关心群众的疾苦,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我们的态度就会转变,办法就会出新,执法质量和水平就会提高,我们就永远不会脱离群众,就能真正实现人民至上、执法为民。因此,在队伍中一定要深入开展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教育,视人民群众为衣食父母,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拿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来研究,把受害群众的疾苦当作自己的疾苦去解决,事事以人民利益为重。只有这样,官民关系就会更加密切,群众就会坚决拥护。另外要尽力解决群众最不满意的、深恶痛绝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冷硬横推”现象,树立良好的执法风气。

  三、提升执法素质。要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最关键的还是要从整体上尽快提高队伍的执法素质。如果执法素质不高,执法为民也是空谈。因此执法队伍要自清门户,谁执法滥暴,谁就将被清除出队伍。最好的法律也要靠执法者来执行,执法者的行为意义在某种情况下甚至超越了法律本身。所以一个国家要建立法制社会,在完善法律的同时也要加强执法者自身能力的建设。只有有了好的执法者,法律才是完整的公正的。反之,你就是有最好的法律,但得不到应用,那么法律在公民的心中也只是白纸黑字,装装摆设而已。凭过硬的本领来执法。

  四、科学评定效绩。执法人员绝不能乱作为,适度法无规定的权力不能行使,法定了的既不能超过也不能降低,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比如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有据、客观、公正、适当。执行罚款的单位不能将罚款数额与绩效考评挂钩,不得将罚款任务纳入考评方案要求,不得下达抓人、罚款和收费指标,切实减轻执法者和百姓负担。

  五、完善监管机制。处罚“违法执法”,需要有真正制约力的处罚手段,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化监管意识和监管力度。监督上,将公众举报制度落到实处,呼唤真诚的批评,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要把执法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置于各种形式的监督之下,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建立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在外部监督上,要实行阳光作业,把能够公开的管理权限、办案程序和执法制度都向群众公布,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管理上,以落实执法责任制来规范执法。必要建立相应制衡管理机制。坚决打击,对极少数攫取私利的“害群之马”的处罚绝不手软。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和谐社会建设中,柔性执法任重而道远。执法工作的开展只有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愿望,以人为本,务实做好群众工作,那么和谐社会的建设成本才会有所降低。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