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曹县原宣传部长贪污受贿获刑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01:17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 孔繁平 卢金增 通讯员 张勤 衍峰) 山东省高级法院近日对曹县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王玲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菏泽市中级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至2004年春节前,王玲利用担任曹县梁堤头镇党委书记和曹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物品及现金44次,共计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并为有关单位、个人在干部提拔、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玲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一审宣判后,王玲以量刑过高等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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