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益垄断岂能以“商业秘密”豁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06:00 光明网
邓海建

  因认为购买IC卡收取押金20元违反相关规定、且押金数额超过IC卡本身成本,乘客肖均佑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肖均佑向法院申请调取制作IC卡的成本资料,而一卡通公司却称,IC卡成本资料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没有义务予以提供。(3月23日《北京晨报》)

  公交公司IC卡上的沉淀资金及其流向成了城市生活中最大的“斯芬克斯之谜”,在垄断经营成本向来是一笔糊涂帐的恶劣惯性下,似乎只有垄断企业合法的自由裁量权、而没有公民分散而弱势的知情权。“商业秘密”是个很能吓人的语词,硬是逼人家说出“商业秘密”是非法的,所以“房价成本”等越是暴利的语境中越是常见“商业秘密”的牌坊。比照2006年底“经典”的判例——中国政法大学林斯微同学状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收取20元押金过高,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林斯微没有证据证明IC卡成本低于20元——今日肖均佑的上诉未必能有更美好的预期。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在各地公民一次次的上诉中,法院把公交IC卡成本的“举证责任”一次次推给上诉人,等于明晃晃堵死了公民在“IC卡押金公正与否”上的司法救济——按照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法院驳回其上诉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是,鉴于权利主张人和公益垄断企业之间明显失衡的博弈现实、公益垄断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冲动、权力与行政、职务与监督的事实颠倒,考虑到司法公正的基本法理,公交IC卡成本证据的采集理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商业秘密”不是规避公众知情权的“免死金牌”。比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一是“生产中有诀窍,具有实用性,能为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披露后会造成损失”,即便按照各地公交公司的说法,很多芯片程序是“进口”的,那么,“商业秘密”应该是生产企业的秘密,而不是发行公司的秘密,再者,一味出于尊重卡商秘密而不分青红皂白地花大价钱购买,为这种“冤大头”买卖最终埋单的市民还不能问问了吗;二是采取了“保密措施”、“公众无法获得”,问题是关于公交IC卡,会制作IC卡的都不讳言成本几何,何以发行销售的公交公司倒“秘密长秘密短”了呢?这个成本的宏观语境和科技含量如此清晰,何以一到公交公司“成本”就“神秘化”了?……成本很少成为秘密的,商业领域的秘密大抵是技术和信息。把成本弄成秘密的寻租手法并不高明,若不是靠着和垄断、和公权的藕断丝连,成本永远不可能升级为暴利牌秘密。此外,交通卡公司与用户实质上是一种质押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就卡的押金来看,公司只能收取卡本身的价值(主债权)和卡有效期内的利息,超过这个标准收费,即便物价部门批准了也不行。

  公益垄断企业往往带有底线的民生性质,其历史渊源必然与公意、与财政息息相关。“补贴的时候谈民生、卖价的时候说秘密”的逻辑有悖经济伦理、更有悖权责关系。一张光盘,成本很小售价很高,因其技术研发含量是关键;一件超市普通商品,我们并不关心其成本,因为正态市场竞争会代替消费者驱使商家不断物美价廉——而我们在“公交IC卡”等公益垄断产品成本上的敏感,恰恰在于它们一边远离市场、一边远离等值的交易公平感。无论从哪个逻辑来看,公益垄断都不能以“商业秘密”来豁免其尊重公民知情权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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