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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不彰异地审判成次优选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13:18 东方早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指出,“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新华社3月29日) 古语有云:“穷不跟富斗,富不与官争。”虽然这句古语至今仍留存在一些人的心底,但也受到了来自行政诉讼制度的挑战。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从法治的高度审视着公民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也在法治的旗帜之下,通过个案的裁判来达成法律所期待的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和谐。行政诉讼并不仅为保障公民权利而存在,它的另一重要功能指向了监督和维护行政权,而裁判结果本身肩负为社会输送公平与正义的重任。因此,一个国家行政诉讼的质量已经成了一个国家行政法治水准的标尺。 然而中国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却让人难以感到乐观。例如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在去年已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只占10.88%。如此之低的败诉率,是否真实反映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上有了质的飞跃,因而于逐年上升的行政诉讼中能经得起司法的考验? 我们当然不否认行政机关于近年来在“依法行政”上的进步,但我们也无法漠视司法受到行政干扰的现实。诚如有专家指出,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心存顾虑。 也因此,“异地审判”才得以浓墨重彩地出现在最高司法机关的诸多文件中。日前召开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披露了异地审判的具体做法: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行异地管辖。 作为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的利器,异地审理不但在行政案件中“力度不断加大”,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甚至更为频繁。从胡长清、王怀忠,到韩桂芝、王有杰等,一批高官都是在异地起诉、异地审判的,有的案件还是由异地来主导侦查并破获的。从管辖制度上看,异地审判有法可依。作为“属地管辖”补充的“指定管辖”本来就是为破除司法中的“地方保护”而预备的。 异地审判的初衷在于排除审判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不当干扰,从而更大程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同时,异地审判也有利于对审案法官的人身和身份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异地审判也确实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正如有不少被告所言:“我们愿意异地审判,路远不是大问题,不公正才是大问题。”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异地审判是牺牲效率换公正,因为对于个案而言,公正比效率更重要。但对于司法而言,效率与公正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它们相互牵连,牺牲效率也会影响公正。也就是说,异地审判这种以效率换取更大程度公正的做法多少只是作为一种没有选择的选择而存在。最高司法机关着意推广异地审判,恰恰昭示了近几年来司法机关在抗干扰能力上的进展不容乐观。 司法独立不彰,异地审判才会作为一种次优选择被推上台面。然而,在最高司法机关推进以异地审判等手段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司法独立的目标更不能被搁置。法院是国家的法院,肩负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因此,不管在哪家法院审判,其结果均应是一致的。尽管要达到这样的理想化状态还很难,却是我们的制度设计所应孜孜以求的目标。在司法独立的问题上,该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了。 早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