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第三方立法: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1日10:00 光明网
傅达林(陕西讲师)

  无论是在先哲的思想里,还是在现实的追求中,法律总是与正义紧密关联,正义乃法律的灵魂。正是基于对正义的美好憧憬,人类在漫长的岁月里创造了规则,学会了通过法律的运行载体去实现正义的梦想。于是,在法律分工的催化下,立法成了分配正义的艺术,执法成为运送正义的事业,而司法则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这个始终指向正义的法治链条中,分配正义无疑构成了正义的源头,如果不能从立法上实现正义的公正分配,法律就无法承载起实现正义的目标。所以,立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着推行法治、运送正义的“水源”优良与否。

  遗憾的是,在很多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中,长期以来形成的由相关利益部门起草的惯例,这不利于很好地实现“分配正义”的目的。由于相应程序和监督的缺失,许多法规、规章的出台打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为防止这种倾向,日前北京市政府表示,将探索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3月26日《法制日报》)这对地方立法而言,无疑是利好的风向标。这种立法设计的核心价值,在于归复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的真谛,通过程序的变革实现立法的科学、公正、正当。

  在立法过程中,之所以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原因在于立法本身是夹杂着诸多冲突与博弈的利益分配过程,在人有限理性的情况下,程序能确保以最大的理性达至最大程度的公正,尽可能实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均衡与和谐,尽可能消弭立法过程中未亲身参与的怀疑态度,从而使出台的法律文件具备科学性、公正性。

  而立法中的这种程序理性,需要一系列完备的配套机制实现,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应当恪守“回避”和“参与”两项基本原则。

  一方面,拥有执法权的主体不宜自己订立规则行使权力,更不能以部门立法的方式参与市场资源的竞夺,否则,便从源头上破坏了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和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立法直接指向公民的具体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增减或调整,如果离开了相对人的亲身参与,就失去了基本的正当性基础。因此,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公布草案等方式汲取更多的公众意见,在法规审议和通过环节导入必要的民意表决,是立法分配正义不可或缺的环节。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一般遵循由主管部门提出立法动议并起草的惯例。但如果让“游戏参与者”单方制定“游戏规则”,就会混淆行政部门的执法地位,缩小了立法的公众视野,容易产生立法不公等现象。这种行政立法模式突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却忽略了立法本身的正当性和相对人的主体地位,不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协商理论和行政法平衡原理,也与法治的运行机理相违背。因而,推行公开化、透明化、博弈式、协商式的立法路径,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是建设新型民主和新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现在的任务是,应当将上述的做法,上升为规范化的制度,全面摈弃单纯由利益部门自行起草法规的传统模式,在国家的下位立法中注入更多的民主基因和阳光因子,让法律成为正义的化身。当然,真正的第三方立法必须尊重人大的立法主导地位,让各级人大做立法的主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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