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新办法 对生活予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00:2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太原四月一日电 (记者 张恩)正在此间举行的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对归侨侨眷在就业、住房、生活等方面予以保障。

  据介绍,此次新出台的《办法》将对归侨、侨眷在就业、升学、私有房屋保护、生活困难时的救济、扶持与补贴等方面增加许多照顾性的规定。

  据介绍,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时,凭证明报考本省由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中等学校,其总分加十五分。若报考本省由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高等学校,其总分加十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依照《办法》规定,对失业的归侨、侨眷,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就业培训、推荐、招(聘)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给予照顾。在同等条件下,归侨、侨眷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

  《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在各类社会公益岗位上就业。 对一些因丧失劳动能力、受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和扶助。符合享受低保条件或需进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者,当地民政部门应优先安排。还明确规定,户籍在农村且符合“五保”条件的归侨、侨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应为其申请办理“五保”供养。

  《办法》规定,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者,要对其妥善安置,给予补偿。补偿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归侨、侨眷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归侨、侨眷获准出境的,按有关规定购买的房屋,出境定居后权属不变;出境定居前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继续租用其原居住的公房。

  有关人士称,随着地方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这些法规内容也将更加明确具体。修改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此间统计数据表明,山西省目前共有归国华侨一千九百六十多人,侨眷约十五万人,分布在全省十一个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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