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八种情况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01:4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陈建忠 苏晓芬)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明确规定。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处理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决策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早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漳平市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设想,得到漳平市法院的大力支持,双方很快达成共识,形成了《规定》。

  《规定》明确规定,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检察员。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合议庭的案件汇报和审委会的研究意见,发表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确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长列席的三类案件,以及可以通知检察长列席的五类案件。同时还就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具体程序等作了规定。

  应当通知检察长列席的三类案件是:合议庭认为无罪的公诉案件;合议庭与指控意见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可以通知检察长列席的五类案件是:合议庭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发生重大变化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再审的案件;党委、人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案件。

陈建忠 苏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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