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婚变报告”难报婚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09:00 上海青年报

  日前,南京市委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列出个人的婚姻变化等十项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进行报告。一旦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4月5日《现代快报》)

  徐光木

  “婚变报告”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准确地说应该算得上是现饭和旧闻了。早在南京出台此规定之前,北京、四川、贵州等地就做出过类似的规定,然而,无一例外的是,规定虽然出台了,我们却从未听说过有关规定执行落实情况的任何形式的反馈,于是,到底是规定受到太大的阻力从而无法执行,还是揪出的问题太多而不敢公布,我们无从得知。

  更有意思的是,同样是在南京,相同的规定在两年前就曾出台过。同一个问题,需要三番五次地加以重申,执行上的难度可想而知了。执行有难度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正确分析执行为什么而难。如果仅仅是因为被执行对象对规定缺乏足够的理解,进而不予配合的话,执行难倒不是什么严重问题,但如果执行难是由于规定本身的不合理,缺乏科学论证,甚至于是个别领导头脑发热,凭空构想出来那就应该另当别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规定的初衷进行反思,思考有没有比规定本身更加理想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婚变报告”就属于这种情况。自古以来、古今中外,婚姻问题都被看做是一个人的隐私,不管这个人是达官贵族也好,平民百姓也罢,都不希望把自己的婚变情况广而告之,毕竟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甚至在当今,离婚在许多人看来都还是件不十分光彩的事情。

  一些地方之所以热衷于“婚变报告”之类的规定,无外乎希望通过“婚变报告”来掌握领导干部有没有包二奶,有没有养情妇等隐情,然而,从大多数落马贪官们的情史来看,婚变与包二奶、养情妇之间并不冲突。

  同时,即使有小部分领导干部的婚变是由于二奶、情妇所引起,但又如何保证其“婚变报告”的真实性呢?如果仅仅仰赖少数干部的个人觉悟和批评教育等不痛不痒的惩戒措施来确保其执行的话,恐怕会很难。

  “婚变报告”是次优选择

  □雷钟哲有了这一规定,就能保证党风政风从此廉洁,腐败行为也从此偃旗息鼓销声匿迹吗?如果这样期许,就未免简单了点。试想,有哪个腐败的领导干部,会把金屋藏娇的事情向组织和盘托出,又有谁会把违纪情节自觉张扬大白天下?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自2003年起就4次收受礼金,曾与多名妇女通奸,并且涉嫌重婚,就是因上海社保基金案告破后,才猝然倒台的。

  因此,所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在法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只能是一个次优的选择。我们的目标是要建设一个法制化的国家,从而将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但由于封建统治历时久远,封建观念根深蒂固,想要真正迈入法制社会,绝非一蹴而就。在这种情况下,利用组织措施管理干部,填补法律盲区,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态度。相反,这并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侵犯了干部的“隐私”。既然一个人选择了领导干部的公权,那就意味着对某些私权的放弃。问题是,当一个人权力大到失控的地步,这些措施制度,也就成了“牛”对“猫”的监督,看似很大,其实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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