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文件严守生态控制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8日05:10 深圳特区报

  我市出台文件严守生态控制线

  水源保护区内违建年底前全部拆除

  【本报讯】(记者李舒瑜)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近日通过政府公报正式公布。《意见》规定,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今年底前全部拆除。

  根据《意见》,对生态控制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协同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产业转型,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主管部门依法查封该经营场所,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期届满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使用,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年期届满的,原则上不予以续期,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建设单位不接受转型的,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

  线内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原则上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之外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各区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对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2007年底之前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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