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走形式何谈严肃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2:09 北京晨报

  里 工

  据悉,某市中级法院在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时,提出了以下五条禁令,包括不得挪用执行款物,不得贪污受贿,不得故意拖延执行,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不得伪造执行文书等。

  于我们的理解,类似工作日中午不得喝酒、不得搭乘被执行人顺风车等等条款,才是适合法院同志遵守的禁令,因为这些看似是小事一桩,因此偶尔会被忽视,但这些举动难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影响法官形象,应予提醒。想不到该法院却大手笔推出如上五条禁令,实在让人惊诧不已:这五项条款,触犯哪条都是违规甚至是犯罪啊!这种人人都知道的道理,难道还要堂而皇之地列为禁令吗?

  如果这样的笑话仅此一例倒也罢了,可是,类似的禁令在各个部门的行为规范中屡见不鲜,就有些耐人寻味了。比如去年曾经流传并轰动一时的“十大荒唐禁令”,其中,“严禁奸污猥亵女生”成为某地教育局为教师立下的“规矩”,而“海关官员不得庇护走私”、“严禁用公款打麻将”等条文也赫然出现在个别相关单位的禁令榜上……

  对于这些禁令的出现,可以有两种理解。首先,可能是从业者的操守下降,以至于诸如不能对女学生动手动脚心存不轨等纪律都要向教师三令五申,不得贪污腐败都要向法官们屡次强调,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们也就无话可说徒有唏嘘感慨了。不过,这显然不是事实,所以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即有关单位的领导们为了应付差事而闭着眼睛一拍脑门随意为之,才不管是否大而空泛,是否有的放矢——不是上级机关要求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吗,我们不但列出了五大禁令,还有举报电话,欢迎群众监督呢。

  只是,这种走形式的禁令,有什么严肃性可言?看似条条庄重,可实际上毫无针对性,连法官带群众,恐怕都是一笑置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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