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取证公平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8:08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利民 张晓东 今后,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弱势人群,都可以获得检察院在起诉、免费取证方面的支持,这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推出的一项新做法。据了解,这一做法无论是在四川还是在全国,都是开先河之举。

  “前不久,由于我们协助调查取得了有力证据,法院支持了一起讨薪官司中讨薪者的诉讼请求,最终讨薪者与欠薪公司达成支付欠薪的协议。”高新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王玲告诉记者。

  据透露,在目前检察官支持民事起诉尚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高新区检察院将可以获得此项帮助的人员限定在“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公民”,此外还需要同时满足发生了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被支持起诉的主体没有过错以及被支持起诉的主体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个条件。

  记者了解到,高新区检察院的做法引起了强烈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是法律监督权的延伸,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方向。反对者则说,检察权介入民事案件,势必造成公权滥用。而且,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于法无据。

  “我们将在更多的案件办理中摸索经验,逐步完善支持起诉制度。”高新区检察院有关人士说。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马利民 张晓东

  检察官介入民事诉讼案,主动为弱势一方取证的做法,使在四川省成都市某科技公司打工的庄某等人,无意中成了第一批受益人。

  检察官主动介入取证 助民事弱势方打官司

  “那天的情景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当时接待庄某等人的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玲回忆道:

  那是去年12月的一天中午,五六个人找到检察院来,情绪都挺激动,带头的就是庄某。

  从庄某嘴里我知道,他们是从外地来成都一家科技公司打工的。从2005年底至2006年底,公司一直拖欠他们的工资。他们找了公司负责人很多次,都没有结果。向相关部门也反映了多次,同样没能解决。

  “我们打算扣留公司的设备,实在不行,我们就绑架公司领导、封堵高速路……”他们越说越激动。

  从中午十二点到下午三四点,我就给他们讲道理,讲法律,讲正反面的例子,劝他们还是要走合法途径,要对法律有信心。他们跟我说不想打官司,因为“花不起钱”,而且对手是一家大公司,是“不可能打得赢的”。

  可能是我的耐心打动了他们,最终,他们还是相信了我,答应冷静下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我向领导汇报了庄某等人情况后,院里就派我为庄某等人免费取证,支持他们起诉。

  后来,我教庄某等人如何收集证据,也到过那家科技公司。今年1月23日,高新区法院受理了他们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同一天,我们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书》也送达法院。3月6日,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庄某等人与公司达成了支付欠薪协议。

  每一步都有规范 仍引起广泛争议

  “我们对这一做法非常慎重,担心市民误解检方滥用公权力。”高新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而言,举证与检察院没有关系,当事人也不可以因举证不能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高新区检察院对适用这一做法的情况,做了严格的限制:

  检察院支持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重点是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限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公民,而且发生了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被支持起诉的主体没有过错、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高新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院是否支持起诉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尤其是“被支持起诉的主体没有过错”,要求的是本人在本案中绝对无过错,否则不会受理。“事实上,大部分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有瑕疵,因此这种支持起诉并不会很多。”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采访中记者发现,尽管检察机关尽可能地规范着介入民事诉讼的每一步,这一开先河之举还是引发了广泛争议。

  反对者认为,在任何民事纠纷案中,原被告都处于一个平等线上,所谓弱势、强势,只不过是从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划分,但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检察官若为个别或少部分人的利益介入民事诉讼,势必造成法律上的不平等关系,是对诉讼另一方的不公。

  而且,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弱势群体受侵害时应向他们求助,检察机关的介入,可能影响法律援助工作。

  支持者认为,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构,不排除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权,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是对法律监督权的延伸;同时,由于法律援助不能带来经济效益,所以一些律师积极性不高,而获得法律援助者必须经济上相当困难,局限性大,因此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是否破坏主体间平等 检察官详解其中奥秘

  据王玲介绍,目前,对于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尚无具体的程序及实体的法律规定,“我们之所以敢于这样做,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的“机关”应该理解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

  王玲说,现实中,因为社会地位、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弱势群体主张其权利有相当的困难,检察官的介入,一定程度上把这种局面“扳”过来一些。比如调阅有关部门案卷、劳动纠纷中雇主拒绝提供的劳动合同,可能对案件结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些弱势当事人很难拿到,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发挥作用,应该还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记者发现,在王玲帮助庄某等人取证的讨薪案中,检察机关帮助取得的证据都是交给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而不是以检察院的名义,检察院只是向法庭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这样做,也是出于公平的考虑,避免了庭审中出现检察院证据,从而发生证据效力大小的问题。”王玲解释道。

  据介绍,为了制约检察官可能出于个人原因滥用权力“拉偏架”,帮助一方当事人情况的发生,高新区检察院目前有一个内部做法:必须两人以上办理,由主办人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主管部门讨论决定后向院分管领导汇报获得批准,必要时要经过检委会讨论。

  “事实上,如果说抗诉是检察机关事后行使法律监督权,支持起诉可以认为是法律监督的提前介入。”王玲对记者说。

  “检察官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指导其起诉,是不是抢了律师的活儿呢?”记者问道。

  王玲说:“律师和检察官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律师是站在当事人立场上,只为当事人利益服务,并不管当事人的过错情形,而检察官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所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切以法律为标准。”

  涉及诸多具体问题 有待于实践中完善

  王玲告诉记者,她下个案子将是支持一位70岁老职工起诉原破产单位的纠纷案。她说,高新区检察院将在更多的案件办理中摸索经验,逐步完善支持起诉制度。

  比如,确实需要时,检察官还是要出庭的,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公诉方在法庭一侧就座,但在民事案件庭审中,中间是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坐左右,还有证人席和书记员席,检察官应该在法庭的什么位置?“这是个有些尴尬但非常现实的问题。”王玲笑着说。

  本报成都4月9日电

  编后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如何积极有效地参与民事案件办理方面做出了诸多探索,应该说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的做法也是这些探索中的一个。作为一项刚刚开始的工作,可能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比如免费取证,也许会意味着司法成本的大幅上升;还有如何界定弱势群体?如何可以确保当事人绝对无过错?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律依据和制度设计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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