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消费少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12:29 法制日报

  新闻快读

  5000元办了个健身卡,没消费完,健身中心突然关张找不到人了;舞蹈老师“转会”了,消费者的卡却不给退……在享受刷卡消费带来便利的同时,消费者也品尝着随卡而来的各种烦恼,以致于近年来中消协有关会员卡的消费投诉,持续走高。

  由于有关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而早在2005年,中消协就预付款式证券存在的问题,曾向有关部门提出了4项有针对性的建议。但是,建议提出两年仍未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

  中消协4项建议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规范发行机构行为

  □明确发行机构义务 □严格管理所收款项

  

会员卡消费少规矩

  本报记者 姚芃

  讲述自己在打造美丽生活历程中,一而再、再而三地掉入会员卡陷阱的憋屈事儿时,北京的王女士那无奈而自嘲的眼神着实令人同情。

  “卡式消费”渐成趋势

  4月10日,王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王女士说,她在一家健身俱乐部买过一张5000元的健身卡,刚用了半年多,健身中心便毫无声息地关张了。几经周折找到了俱乐部场地的业主,她试图向对方说明作为经营场地提供者应承担一定义务,至少应为受害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协助时,对方似笑非笑道:“好啊,他还欠我的房租呢,我们联手维权怎样?”

  “不知道有多少人看到过这位业主嘴角的那撇笑意。为几千块钱,我实在耗不起。”王女士说。

  不久,王女士又在一家文化宫舞蹈班买了卡,卡上的钱没消费完,因舞蹈老师“转会”到别处,舞蹈班也跟随老师“集体搬迁”了。新班路途遥远,她要求退费,但是人家不给退,说可以转上其他班,她只好作罢。

  洗衣卡、理发卡、擦鞋卡……王女士手里的会员卡形形色色。她说,每次消费后的具体开销都在商家的账上体现,消费者手中没有任何凭据。“我曾见过别的消费者因记载的真实性问题,与商家闹得不可开交。”王女士叹着气说道。

  王女士的经历既有代表性又有普遍性。如今,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很多行业都发售会员卡,有终身卡、年卡、季卡、月卡、贵宾卡等。不少消费者认为,办卡消费就是提前把钱存到卡里,使用方便,并且会比单次消费累计更便宜,所以才纷纷办理。

  专家揭开会员卡老底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介绍,会员卡分为储值型和非储值型。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是储值型会员卡,这种会员卡实际上是一种有价证券———预付款式消费证券。它记载着购卡人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预付费服务合同。该合同的特点是,消费者提前付费,后享受服务。消费者在一次性支付了较大数额的款项后,在今后的消费活动中往往会享受一定的优惠,比如消费打折、买5000送1000等形式上的款项增加等等。

  陈剑说,这种营销方式对于经营者有很多好处:可以提前回收价款,缩短资金使用周期;利用消费者的预付金,可以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固定客户,抢占市场;同时,扩大宣传,吸引客户。

  但是,由于提供服务的滞后性,消费者在得到一定优惠的同时,却可能面临更大风险:由于预交费用,消费者已损失了同期利息;办理会员卡,实际上也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自己的选择范围;办卡时,有些经营者还会提出一些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对经营者的财物和经营状况缺乏了解,消费者难以预期所付费用的实际收获,其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商家易主、店方倒闭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正因为如此,这方面的消费投诉有增无减。陈剑说。

  规章无力难驾脱缰野马

  “如今的会员卡如脱缰的野马,谁想发就发,该由哪个部门管呢?”许多消费者提出这样的疑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于1998年颁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会员卡的发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会员卡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但是,由于《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而且其中的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特别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管理机制,会员卡发售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有关专家介绍,发卡单位的发卡行为任意性强,缺少必要的监督,遇到的消费问题也并非都能在现行法律上找到处理依据,所以,在持卡会员行使权利遇到障碍时,受损的也往往是消费者自身。

  实行准入制为会员卡设限

  由于会员卡等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风险,近年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多次发布消费警示。据记者所知,2005年,中消协就曾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预付款式证券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发行机构行为、明确其所应承担的义务、严格管理已收取的预付款等4项建议。但是,建议提出两年来的现实表明,中消协的建议尚未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

  中消协2005年的建议今天是否仍然具有价值?记者今天向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作了咨询。该部副主任陈剑表示,中消协一直以来都十分关注会员卡消费中的问题,问题没解决,上述建议就不会“失效”。她说,在建立准入规则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商家在推出会员卡式消费模式吸纳会员时,应与会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市场监管机关进一步强化监管,把持卡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放在法律、契约和责任的规则框架下充分保护。

  本报北京4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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