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崔英杰案看城市管理之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5日14:48 东方早报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刺杀北京城管人员李志强的小摊贩崔英杰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由此,这起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事件暂时告一段落。

  观察整个事件的行进过程,除了对崔英杰的犯罪行为不吝同情的民意表达之外,有一种声音更值得关注,那就是对我国城市管理制度的抨击。目前城市管理的制度设计与操作模式方面,确实有诸多弊端需要革除。

  其一,名不正则言不顺。各地政府赋予城管部门“综合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能,希望达到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目的。但由政府设立、未经法律颁发“准生证”的这样一个部门,事实上没有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尊重和民众的认同。因而,城管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因为“职责不明”进而“争权夺利”,也就难以避免。前段时间,山西大同市城管队员打死客运管理人员的事件就表明,其他职能部门对城管的执法权并不买账。民众一提到城管,也只会想起每天在街头上演的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猫鼠游戏。其二,法不行则令不通。城管部门既可以行使行政许可的权力,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有学者统计过,2004年时城管大约有14项职能300多项权力,但这些权力并没有经过任何一部法律的授予。而最近两年先后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权力内容及行使程序,均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显然,城管执法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缺乏必要的程序约束。尤其是,城管队员的现场处罚,往往触及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一概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显然不符合法治要求。甚至,一旦发生纠纷,相对人认为自身权利受损而诉诸法院时,作为民事案件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竟然成了法院的难题,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讽刺。

  其三,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即便抛开上述质疑,城管人员的法律素养也难以令人恭维。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招募城管人员的标准是看其胆量和体力如何,而不是看其政策水平与法律素养如何。进入门槛是如此之低,也就不难解释常有激烈场面出现在执法过程中了。

  笔者希望,有关部门能借此悲剧性事件反思并改革目前的城管制度,以推进我国城市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文 姚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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