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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享受财政拨款利弊尚待检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07:32 大众网-大众日报
当内地众多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备感艰难时,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人们不禁要问:中消协为何要“变身”? 事实上,挂靠于各地工商部门的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就面临着“名”与“实”相背离的尴尬。尤其是近年来消费纠纷剧增,消费者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因而消费者对消协的期望值也随之提升。但消协不论在“事前预警”还是在“事后维权”上,离消费者的期望颇有距离。 2006年的“欧典地板事件”,使消协20余年累积起来的公信力流失惨重。在消协开始备受消费者质疑时,一场以“要钱”和“要权”为主要诉求的改革,在各地悄然展开。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原来归属于工商部门,转而直接归属于上海市政府领导,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专项拨付。2006年3月,吉林省消协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这一举措是要“破解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软弱无力”。 显然,公信的流失与地方消协在“钱”、“权”问题上的大胆改革,直接促成了中消协“变身”。据称,“变身”之后的中消协,还酝酿着职责上的重大改变:将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这正是人们对中消协“变身”的深层忧虑。 事实上,消协在践行“事前预警”和“事后维权”上,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更重要的是,相对中立的身份,也许更有利于“事前预警”和“事后维权”的效果。相反,假如“变身”之后,中消协进一步变成事业单位甚至行政机构,一方面在“事前预警”上难以避免与原本就承担有“事前预警”职能的行政部门,如质量监督、工商等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少了一个以纯消费者的民间中立身份参与消费维权的路径。 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是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权力的边界。在此,我们不反对给中消协以财政支持,但“变身”之后的中消协,如何解决在行政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自如游走,并更好地引导消费者维权,不但是中消协需要直面的题目,其利弊如何更有待检验。 ——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