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评说检察官介入民事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08:08 法制日报

  视点版4月10日报道了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一项新做法: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弱势人群,都可以获得检察院在起诉、免费取证方面的支持。这一开先河之举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有利于维护诉讼主体间平等性促进司法公正

  ●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是对法律监督权的延伸

  ●检察权介入民事案件,绝不是公权滥用。所谓公权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保护和幸福的集体权力。笔者注意到,反对者以破坏主体间平等为立论,质疑检察官是“拉偏架”。但事实上,因社会地位、经济、文化本身存在差异,导致弱势方主张权利的困难,很难做到公平维权。因此,在笔者看来,检察权介入民事案件不仅不是公权滥用,而且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诉讼主体间的平等性。

  面对对手是一家大公司,且又“花不起钱”、“不可能打赢官司”的弱势方来说,做出“扣留设备,绑架公司领导,堵塞高速公路”的行为不是不可能。这不仅是法盲的悲哀,还是“权”与法对比后的无奈,而检察权的介入,至少可以使弱势方增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信心,从而缓解这种偏执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更重要的是,检察权介入民事案件,可以起到对强势方有意违反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如果说“谁主张谁举证”还能使强势方抱有一丝“弱势方举证难”的耍赖“希望”的话,那么有了检察权的介入后,强势方就不得不正视弱势方的正当权益,从心底深处感受到法律公平、正义的震慑力量。

  法律职业者 门立雪 程诺

  ●检察院既然是法律的监督机构,就不排除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权。检察官为弱势群体支持起诉,是对法律监督权的延伸。

  律师冯 明超

  ●检察官介入民事诉讼,并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而是检察官职责的延伸。作为司法实践,其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客观上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形成,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同时,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避免刑事案件的发生,也是检察官的一项职责内容。

  律师 佘勇

  ●国家虽然给予弱势群体在法律上的平等权,但由于他们受各方面因素限制,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他们需要得到外界的帮助。而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替”弱势公民提起诉讼,就是要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公民的权利,进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授 陈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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