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落实差别电价停止执行优惠电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8:1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记者李立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要求各地4月底前必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于未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将报请国务院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通知指出,2006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并明令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截至目前,有15个省份至今未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14个省份还以各种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通知要求,凡是未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必须于2007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凡是未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批准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应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

  据悉,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将于2007年5月份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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