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四项规定严防事故瞒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20: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刘铮、陈菲)新华社20日受权播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国务院法制办、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在明确不得瞒报的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受权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新华社受权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关负责人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问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点击详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月1日实施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一条例将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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