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程须有地质灾害评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15:40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谢卫东)因施工不当而造成地质灾害的情况,今后可望得到有效遏制。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方案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在工程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过评估,建设工程如果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而且要把地质灾害治理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预算。

  方案要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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