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解释不通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15:41 厦门网-厦门晚报

  一家摄影店发放价值300元的免费券,但有人消费后却发现莫名多一些收费名目来。这家摄影店称,免费券的最终解释权归该店。工商人员指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并部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思明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昨日厦门晚报)

  不知道是哪个商家开始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的,反正这一说辞十分流行。只是至今,我们都没弄懂它到底是个啥权利。而且,申明这等权利者,往往大有“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听我解释来”的意思,由不得你听不听,解释得合不合理,有权便是。

  比如,一些无中生有的霸王条款与瞒天过海的欺诈手段,都可以隐藏在“最终解释权”里,适当时候再摆出来,成为欺诈顾客的“正当理由”。比如,只设置了“最终解释权”,而没有标明商家应尽义务、条款使用场合与义务、条款无效条件、发生争议时当如何解决等等相关条款。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身就是无效条款,当然不能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再说,商家设置如此“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条款,那么可以肯定,一旦发生不快需要搬出“最终解释权”,吃亏的肯定是顾客。

  思明区工商局依法对这家摄影店进行处罚,说明“最终解释权”已经解释不通了。我认为应该在全市范围内来个大扫除,是时候清理那些包围顾客的“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了。

  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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