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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送丈夫入精神病院是“正常求医行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06: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事件回放:出院诊断留下“问号” 一审法院综合各项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了如下认定:2005年12月20日晚上,何先生夫妇在回家途中发生争执,妻子陈女士遂到当地派出所求助,并在派出所与儿子一起联系广州市脑科医院(又名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带该院医护人员到家中将丈夫强行送至该院接受治疗。 入院后,陈向医生提供了何的相关情况。医院多位专家通过对何面诊及向何的多名亲友了解情况后,诊断结果是“偏执状态?”,故对何进行治疗。 2006年1月16日及此后,因何病情好转,医院多次通知其妻陈某为何办理出院手续,陈则以何尚未治愈及其本人不配合治疗等为由,不同意接何出院。同月20日,何终由其母亲、兄长接出医院。 向医院索赔百万告妻子虐待 何先生出院后不久,陈女士即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逾千万元的家产。何则提出了反诉。离婚官司尚未判决,何先生又将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须为其恢复名誉并作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100万元人民币。 接下来,何先生提起了殊为罕见的“刑事自诉”,向法院诉称:陈在违背丈夫意志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何)精神异常20年有余”的事实、编造理由,强制把丈夫送进精神病院关押“治疗”长达30日,且拒绝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刑事民事官司均败诉 前不久,荔湾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何先生状告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医院的一系列行为属医疗服务行为。由于部分精神病的诊断和治疗均需一定的时间,将何留院观察治疗,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故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日前作出的刑事判决,认为前妻犯下“虐待罪”的何先生同样未能胜诉。该院一审判决称,陈与何发生争执并闹上派出所,其间陈感觉丈夫精神有异,遂将其送院诊治,该行为是“正常的为夫求医行为”,并非刑法上的虐待行为。且陈不是精神病专家,她只要感觉自诉人精神异常即有理由请医院诊治病人,至于何是否确有精神病及是否适宜收治应由医院判断。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初步的诊断,作出了对何接诊收治的决定,因而进一步证实陈主观上无虐待故意,亦即无犯罪的故意,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