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4300万元赃款,警示中国彩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09:43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顾则徐专栏

  邯郸农行金库5100万元被盗案嫌疑人之一任晓峰4月19日在江苏连云港被缉拿,该案全部犯罪嫌疑人也就顺利归案,案件侦查将转入预审阶段进行细化。但是,在预审阶段就会开始面临投注体彩的4300万赃款处理难题。虽然公安部门已经将河北体彩中心4300万元收入予以冻结,但这种冻结仅仅是临时措施,远不是对这笔钱的处理结果。到了该案判决阶段,法院无法避免地要对该笔赃款的处理拿出最终意见。我以为如何处理这笔赃款,会出现一场利益博弈,涉及到我国刑法执行中处理类似经济利益的原则。

  仅仅从案件本身来说,4300万元赃款数字的确定即存在着一场博弈。4300万元这个数字现在只是任晓峰等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只是单方面证据,证明这个数字的证据链并不完整。虽然主要犯罪嫌疑人任晓峰有从金库拿出钱的记账,但账目是否完整记录收支是值得怀疑的。根据媒体报道,他曾说没有中过奖,但可能的事实是他们中过金额不等的奖,甚至有10万元大奖,因此他的话不足以全信,而必须用足够的证据证明所有细节,包括4300万元这个购买体彩的数字。证明这个数字的证据链中,河北体彩中心的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一方面,由于投注彩票的不记名,客观上就难以提供所有购买彩票的具体证据;另一方面,河北体彩中心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不会轻易采取承认4300万元数字的态度,事实上,他们至今没有承认过这个数字。

  据《东亚经贸新闻》4月22日报道,任晓峰等人投注体彩的资金可能大部分是通过内部转账方式进到河北体彩中心的。如果这一情况属实,则4300万元中的“大部分”就可以获取完整的证据。但即使这样,对这4300万元的“大部分”进行处理,仍然存在着复杂的博弈。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但司法实践中远不是一个“没收”这样简单,通常是按照具体情况将“没收”的赃款、赃物全部或部分退还受害人,也就是说,按照该条规定和司法实践惯例,4300万元的“大部分”应该从河北体彩中心没收,然后将全部或部分退还给邯郸农行,以弥补其“受害”损失。但这样做的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河北体彩中心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的中奖奖金损失,也存在着河北体彩中心愿不愿意无条件接受的问题。

  河北体彩中心不愿意无条件接受“没收”并不是不可以找到理由。由于体彩销售不承担确认投注资金是否合法的明确责任,4300万元就可以被认为具有合法收入的性质。这一点由于省体彩中心不是弱势的个人或私营机构,而是一个并不比地区农行更缺乏社会地位和影响的单位,就可能构成一个强有力的抗辩理由。在中国,很多实际问题乃至司法问题的解决,经常是权力博弈的结果。河北体彩中心并不弱势,要求他们轻易接受已经进入口袋的钱款被“没收”(以弥补邯郸农行损失),全盘否定曾作为巨大政绩宣扬的体彩销售创纪录的“完美风暴”,不经过艰苦的博弈是不可能的。

  《刑法》第九十一条前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邯郸农行作为国有银行,任晓峰等人所盗取的5100万元为公共财产,但4300万已经通过投注方式转化为了河北体彩中心的收入,作为河北体彩中心的收入同样也属于公共财产,应该得到《刑法》保护公共财产的相关条款保护。“没收”河北体彩中心的公共财产弥补邯郸农行的公共财产损失,理由似乎不能非常充分。这一点,可能成为河北体彩中心据理力争的重要理由之一。

  法律部门该如何面对这种博弈?我以为,法律部门不必纠缠入农行和体彩中心的博弈旋涡中,而应该坚决执行《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坚决没收该4300万元可以获得充分证据的“大部分”,并上缴国库,将它转化为“全民”收入,对农行不予一分钱发还。任晓峰等人之所以能盗取金库巨款,与邯郸农行的严重管理漏洞有密切关系,发还巨款弥补其损失不足以警醒中国银行业的管理问题。任晓峰等人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实现用巨款投注体彩,与河北体彩中心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有着密切关系,而这是与一个公益事业机构应该积极关注社会利益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不没收其收入不足以警醒中国彩票事业的灵魂。

  (作者系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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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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