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检察机关首推诉前析法 使被告人心里有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4:24 中国新闻网

  

秦皇岛检察机关首推诉前析法使被告人心里有底

  图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负责人和公诉人向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送达《“诉前析法”告知书》

  中新网秦皇岛4月24日电在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4月19日上午,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接受了该院负责人和公诉人送达的“诉前析法”告知书。当他了解到这份法律文书将使自己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时,十分感动:“谢谢检察官的周到考虑。”

  公诉人提前“交底”,被告人心里“有底”。这份《“诉前析法”告知书》上写着:“经审查,我院认为认定你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院决定于4月23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告知认定你构成盗窃罪的相关法律依据,如有不同意见,可于4月23日前通过辩护人或监所部门向我院提出异议……”

  谈到推出这项创新举措,该检察院的负责人说,这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项举措规定,凡经该院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除依法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之外,还另外享有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三日前,知悉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罪名及相关法律条款、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的权利。

  这样做一方面使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了解通常在审判阶段才能知道的罪名与法律依据,从而使其有更充分的条件准备应诉和辩护,另一方面也使原来在简易程序中空白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前得到落实。

  据了解,以往对于经检察机关最终审查认定、尤其是改变定性的的罪名,只有在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送达起诉书时,被告人才得以知悉。另外,传统的起诉书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所触犯的刑法依据的表述较为简单,一般仅限于刑法条款本身,而不涉及该条款以及与之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只有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充分阐述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时,被告人才能了解。

  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的“诉前析法”创新举措,正是将上述两个“迟到的了解”大大提前,从而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的积极贯彻和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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