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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须保持地方特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1:40 北京晨报
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规划不得因领导人变更而变更 传统风貌应当保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对新农村建设的曲解和急功近利的政绩观作祟,使得一些地方刮起了拆旧建新的“大拆大建”风,乡风民俗、文化遗产面临浩劫。为此,草案明确,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城乡规划法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 严防政绩和形象工程 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为了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公布。 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划制定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农村建设不再无规划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为强化耕地保护,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草案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不再分割 城乡规划法草案相对于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从“城市”到“城乡”,一字之差,意味深长:中国正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明确 每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六种情形是: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针对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草案还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动物疫情预警制度将建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这个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体现了对疫情预防工作的重视,尤其是强调建立疫情预警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草案进一步严格了报告制度,明确了疫情认定程序,规定了疫情通报制度,规范了疫情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均据新华社 |